关于《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6-30
关于《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解读

2022628日,黄陂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将政策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烟花爆竹对公共安全和空气质量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近年来,实施禁鞭政策的城市不断增加。北京、上海、深圳已全面禁鞭,广州、重庆等城市禁放区域正在逐年扩大。郑州、信阳在今年发布全面禁鞭公告,规定全市全区域禁鞭。

烟花爆竹对我区公共安全和空气质量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近年来,区公安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查处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案件逐年递增“超量储存”、“前店后库”、“下店上宅”、“三合一”等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安全隐患突出。据环保部门监测,在春节、元宵、清明等燃放烟花爆竹的集中时节,我区部分乡空气质量大幅下降

二、法律依据

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

(一)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二)《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本市其他区(特指新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关于在重大节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申请

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对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燃放焰火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中第一条规定: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焰火燃放活动是合法的,不在禁止范围内,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因此,我区在重大节庆活动期间,确需组织燃放焰火,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四、关于违法违规线索的举报途径

《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第三条规定区内单位及个人有权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规定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现将有关部门受理违法违规举报电话公示如下:

区公安分局:027-61002020

区应急管理局:027-61001675

区市场监管局:027-85912315

区交通和运输局:027-610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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