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6-24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局,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对全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管理,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武汉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6日


武汉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对全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根据省知识产权局建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知识产权强省的精神,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武办发〔2020〕16号)和《武汉市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武政办〔2021〕120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各区工作站建设的统筹布局、宏观管理及工作督导。具体工作由市局知识产权保护处承担。

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参与工作站的建站考察及年度综合评价,受市局委托承担业务培训指导及其他相关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工作站的初审推荐、日常管理、指导及协调等。

第三条工作站应根据各区实际,在知识产权需求集中、工作具备一定基础的工业园区(孵化器)、企事业单位、专业市场、行业协会、会展场所等设立,为所在区域或行业的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

第四条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遵循“市区联动、分级架构、差异发展、协同推进”的原则,采用推荐申报、评审认定、分级培育、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工作站的名称、标识和形象设计由市局统一设定。

工作站的名称一般为“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XX区XX街/园区/企业)工作站”。工作站标识统一,一般由“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XX区XX街/园区/企业)工作站”文字加国家知识产权局机构标志(“IP”)图案组成。

第二章申办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申办工作站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辖区区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认真落实市局相关部署和要求,积极通过政策支持、资金引导、人员培训、专人负责等措施,指导支持工作站开展工作;

(二)建站主体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够为工作站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软硬件设施及人员保障等;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或需求,知识产权服务对象相对明确;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服务重点,落实工作站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有序运转,为创新主体提供有效服务;

(三)工作站负责人热爱知识产权事业,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具有较好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胜任基本的知识产权政策咨询、维权服务、走访等日常工作,积极参加市区两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等;

(四)能够提供面积一般不小于15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3台以上可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及工作位等。

第七条工作站应结合本区实际,为所在区域或行业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

(一)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及业务培训,提高所在区域或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开展知识产权日常宣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二)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开展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及业务咨询,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指引和业务解答。坚持开展走访调研,掌握服务对象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及困难,形成园区工作档案,对接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资源,形成快速沟通解决机制。

(三)开展知识产权业务辅导。为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及信息检索利用等业务辅导。引导服务对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推动跨区域、跨行业的知识产权交流和业务合作。

(四)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收集报告知识产权纠纷线索,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对接市区两级各类保护资源,实现快速维权。

(五)立足工作站建设主体特点,开展特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开展高价值专利、优势商标、优质地理标志等培育引导工作;

2.协调人民调解、公证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资源,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成效显著;协助开展展会维权援助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执法工作;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及维权服务;

3.组织开展供需对接等活动,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协助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如质押、保险等)服务等,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4.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知识产权水平提升等;

5.其他知识产权特色工作。

第八条工作站应建立并完善以下工作制度:

(一)登记制度。开展、进行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及时、完整、规范作记录;

(二)开放制度。工作日免费开放,如有意外情况导致不能正常开放,需提前发布通知,并做好工作日志记载;

(三)对外服务制度。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新一代地方专利检索与分析系统”上机检索、综合查询和下载等对外服务;

(四)企业调研服务制度。配合市局、保护中心和区局,采取现场、上门、电话等服务形式,摸清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需求,及时提供精准服务;

(五)保密制度。为纠纷调解、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当事人以及相关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保密。除当事人同意以外,工作站不得在宣传报道中公开当事人及纠纷调解或维权援助信息;

(六)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市局、区局报告工作站工作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动态、季度工作信息、媒体宣传信息以及年度考核总结等;

(七)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意识,鼓励其精通业务,忠于职守,热情服务,为工作人员参加各项业务培训积极创造条件;

(八)档案管理制度。相关工作资料整理存档,以备市、区局工作考核和检查;

(九)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须建立并遵守的制度。

第三章认定与管理

第九条工作站的设立由区局向市局提出申请,市局进行统一认定。

第十条工作站认定工作流程为:

(一)工作站建设主体向所在区局提出建站申请。

(二)区局向市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1.区局建站请示;

2.《武汉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申请表》;

3.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主体基本情况,近三年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主要情况,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资金、人员、办公场地、办公环境和制度建设等),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市局组织实地考察和评议,出具评议意见。

(四)公示复核。市局对拟设立的工作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的,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市局组织复核并予以答复。异议成立的,取消认定。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正式批复设立。

第十一条市局、保护中心及区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工作站开展管理和指导。

第十二条工作站建立年度综合评价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一)根据工作站年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全市工作站全年工作进行整体评价,经公示、审定后,予以通报。

(二)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批准撤销,并对外公布:

1.自行退出。工作站在运行过程中,因建设主体或环境条件变化等主、客观原因难以继续开展工作的,可由区局向市局提出书面申请撤销该工作站;

2.责令退出。存在明显问题且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或连续两年综合评价不合格,未能发挥职能作用的,由市局决定撤销该工作站。

第十三条不得以工作站名义从事有偿知识产权服务或与知识产权无关的事务。

第十四条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经所在区局报市局备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一)建站单位名称变更;

(二)工作站地址变更;

(三)工作站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发生变动;

(四)因建站单位组织结构变动或股权变更,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

(五)建站单位独立法人资格丧失;

(六)其他应当报备的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建立工作站:

(一)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因发生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其他不符合工作站建设要求的。

第四章保障和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纳入市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市局按照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年度综合评价符合要求的工作站给予补助。区局可配套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七条市局推进工作站建设,支持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申报、数据资源共享和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奖励或项目申报。

(二)开放符合使用权限要求的相关文献数据库、信息化建设等资源。

(三)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法律咨询、业务指导。

(四)按照工作站培训需求,调配骨干师资力量,为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培训。

(五)组织参加相关知识产权业务交流和考察活动。

(六)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