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统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局政府采购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完善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现结合我局财务管理办法和采购工作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成立采购小组
采购工作小组由办公室主任、机关纪委副书记、申请处室负责人、财务会计、资产登记管理负责人、法律顾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人员共7人组成。局内具体人选根据岗位在职人员确定,法律顾问及会计师事务所人选根据聘用合同确定。采购工作小组在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领导下工作,向局党组负责。工作小组不专门设置办公室,日常具体事务由局办公室主任统筹,采取一事一议的工作方式开展采购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办公室主任:负责采购前的采购申请方案的审核,并根据不同的采购情形向分管领导提出审核建议;负责采购过程中的工作统筹、签订合同及后期的资料归档。
机关纪委副书记:负责采购全流程的纪律监督,及时纠正不规范的采购行为和采购程序。
申请处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申请,并制定与采购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负责提出采购产品或服务技术性指标的采购建议。
财务会计:负责审核采购对象的政府采购资格;负责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审核采购商品的配置条件;负责采购财务手续规范齐全,并严格按采购合同支付相关费用。需要公开招标的采购,负责发布招标计划书,并检查招标计划书与合同内容的一致性。
资产登记管理负责人:负责采购产品或服务的验收;负责采购产品的资产登记及管理;负责电子商城采购。
法律顾问:负责采购流程、采购合同的法律规范;负责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建议。
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人员:负责对采购资金的账目审计,规范支付行为和方式,提供财务管理上的意见和建议。
二、明确采购方式
1.自行采购。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目录参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武政办〔2018〕136号),如有调整再行更新,下同),预算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经分级审核后由申请处室自行采购,采取政府指定供货商的方式采购。
2.集中采购。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取协议供货(服务)及电子商城的方式采购。
3.分散采购。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金额在10万元以上;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一律分散采购。
(1)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的,采取询价方式采购。
(2)采购金额在60万元以上,不论采购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都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3)如采取的产品或服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招标后少于3家供应商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招标方式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的,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
三、规范采购流程(见下图)
1、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10万元及以下)
2、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30万元及以下)
3、询价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10万元以上至60万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30万元以上至60万元)
4、公开招标项目(采购金额在60万元以上)
5、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10万元以上;集中采购目录以内,30万元以上,采取的产品或服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招标后少于3家供应商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招标方式不能时间要求)
四、完善资料管理
在财务手续齐全的基础上,所有询价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必须归档,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对需要保存的资料进行档案规范化处理和保存。此项工作由局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采购小组配合。
五、相关情况说明
1.相关环节责任人由工作岗位确定,岗位调整时,责任人自动调整,不再单独发文。
2.相关采购方式的金额标准是根据我局近年来的采购工作实际规定的,与《武汉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不一致的,采用本办法的标准执行。如有变化另行调整。
3.采购小组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对照采购流程,审核相关采购环节,并签字认可(见附表),责任单应由资产管理负责人建立台账管理。
4.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全部公务采购。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
武汉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
武汉市统计局政府采购流程审核责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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