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7-13
【解读】《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政府令317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44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9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19年和2021年进行了修订,规定了新的征地补偿程序和标准,从落实上位法要求出发,结合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实际工作,需要重新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更好地推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

二、《办法》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职责分工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作为实施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各个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三、《办法》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要求,要求先完成法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申请征收土地,严格依法征收。

为实现“规范操作”和“维护权益”的有机统一,《办法》对相关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一是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暂停办理新批土地、新(改、扩)建房屋等相关事项。二是切实保障农民参与权和知情权。对土地现状调查中签字确认、调查结果公示等作出详细规定。三是依法下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执行。明确了下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主体、情形、程序、内容以及强制执行实施路径。

四、《办法》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办法》明确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相关标准,并要求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及时支付,强化补偿安置落实。

为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办法》明确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方式为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或者重新安排宅基地。采取还建安置房补偿的,原则上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合法建筑面积,采用划拨土地上住宅进行同等面积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的,补偿费用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还建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确定还建安置房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情况下,可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办法》也规定了对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征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的室内装修装饰等费用给予补偿。

五、《办法》对新旧政策衔接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明确了新旧政策的衔接过渡。《办法》施行前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对于2021年9月1日前经依法批准征收的项目,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仍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依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政策原文:《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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