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17
《武汉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将《武汉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起草情况报告如下:

一、推进审管联动工作的主要背景

2016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区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区级综合行政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16〕35号)文件精神,组建了行政审批局,基本实现了审批职责、事项、环节集中的目标,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的持续推进,由于“审管分离”造成的审批与监管衔接机制不畅通、市区审批部门上下协同关系不顺、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业务持续更新但培训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相继出现,各区对深化和完善区级综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呼声很高。同时,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对实施审管联动也提出了要求,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在实行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改革的地区,明晰审管边界,加强审管互动,实现无缝衔接。2022年3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提出要建全审管衔接机制,规范审批与监管协同,实现审批和监管信息实时共享。2022年10月,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在我市开展审管衔接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实施办法》的起草情况

我局围绕审管事项关联、审管边界明确、审管流程闭环、审管信息共享等重点环节,着力建立区行政审批局与市、区、街道三级监管部门之间的审管联动运行机制,开展了《实施办法》起草工作。2022年初,我局启动起草调研的准备工作,一是详细摸清了审批业务底数;二是检查评估了武办发〔2016〕35号文件执行情况;三是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系统梳理研究上海、山东、山西、四川等10省市的先进改革经验;四是组织开展试点,印发试点工作方案,选取江岸区、硚口区参加制度建设、平台搭建等改革项目试点,积累经验,稳步推进。根据前期调研成果,我们起草了相关文件初稿,先后召开专题讨论会、征求意见会16场,两次书面征求各区、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认真采纳吸收。2023年初,我局对文件内容进行系统整合和体系重塑,力求结构更加清晰、职责分工更加明确,并请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核把关,形成了《武汉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5章,共28条,主要围绕建立和运行审管联动机制、解决区级行政许可权集中后带来的问题而展开,不涉及对现有的审批和监管事项的责任主体、实施层级、实施方式和程序进行变动和调整,其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明确了实施审管联动的目的、范围和管理原则,并对审管联动予以界定。细化了市职转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市级部门和区政府的职责,明确了区审批和监管部门的职责要求。

2.综合行政审批:明确了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告知承诺及容缺受理审批事项清单,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审管事项关联,加强审批规范化,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现场勘验、集中评审和会商,并对证照管理和加盖印章作出了具体规定。

3.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管事项清单,配合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做好审管事项关联,加强监管规范化,将审批内容纳入监管风险管控,开展包容审慎监管和信用监管,并与省市综合监管平台对接。

4.审管联动机制:明确了审管联动的范围和要求,一是对市行业主管部门在审管职责划分、事项下放、事项委托等方面提出协同管理的要求。二是对审管信息交互、审管一体化平台建设和运维、审管信息推送作出规定。三是对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予以规范。

5.附则:对审管考核、容错免责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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