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8-02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规〔2019〕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市国有土地上已建成并交付入住,但因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未登记办证的房改房、商品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还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房”办证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民生难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历史遗留“问题房”登记办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办指导,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尊重历史、区别对待、依法处置、属地负责、部门尽责、应办尽办”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房”登记办证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横向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区级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区内部门之间协同;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当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及时上报市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二、处置程序及方法
  (一)开展项目甄别
  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入住的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认真甄别,建立“应办”项目清单。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已列入政府征收计划或者拆除范围、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用途的商品房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经鉴定为危房的项目,不得纳入“应办”项目清单;对纳入“应办”项目清单的项目,要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处理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责任领导,明确解决路径、措施、时间和责任单位。项目清单和处理方案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组织实施,同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明确申请主体
  房改房售房单位、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房”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称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登记办证申请。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申请义务的,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督促其履行义务。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宣告破产(以人民法院裁定为准)、注销、被吊销(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实为准)的,相关区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后,应当指定辖区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代为申请。
  (三)实施分类处置
  1.对2014年7月1日以后建成并入住的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善项目相关手续后再申请登记办证。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按照房屋建成居住现状办理供地手续。
  2.对2014年6月30日前建成并入住的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压占红线和黄线情况认定并取得认定意见;向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安全鉴定意见;向消防部门申请按照项目开工建设时执行的国家技术规范,办理消防安全认定并取得认定意见,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但可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由消防部门督促整改到位后再出具认定意见。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按照房屋建成居住现状办理供地手续。
  经各区人民政府认定,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无法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相关认定及办理供地手续。对无法通过整改达到消防安全、房屋安全相关规范要求的项目,不予登记办证。
  (四)开展登记办证
  1.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认定及供地等相关手续完善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为项目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存在应缴未缴费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缴办分离”的原则,同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2.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后,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代申请主体领取首次登记结果,并负责核实购房业主身份。购房业主完善房屋交易程序、结清房款、缴纳相关税费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3.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购房业主应当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合法权利,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根据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登记办证。房屋被抵押给购房业主以外的其他主体或者司法机关查封的,可以先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待解除抵押或者查封后再为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项目涉及查封、抵押,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相关区人民政府会商人民法院、抵押权人协调解决。
  (五)其他相关事项
  1.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涉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违法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
  2.房改房、集资建房项目手续不全的,由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申报单位完善相关申请资料后,再办理房改审批或者集资建房审核备案手续。
  3.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需要进行权属调查、测量、建盘的,由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4.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登记办证工作,原则上应当在1周内完成各自负责工作(依法依规需公示的时间除外)。
  5.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建成时点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认定。
  三、税费缴纳
  (一)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土地出让金按照以下方式核定、缴纳:
  1.2004年9月20日前建成的项目,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武政〔2004〕39号)规定的标准缴纳。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统一按照武政〔2004〕39号规定的标准缴纳,并按照土地使用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处罚。
  2.2004年9月20日以后建成、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按照项目建成时点的土地评估价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增加建筑面积的,按照项目建成时点的土地评估价核定增加建筑面积的政府土地收益;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项目建成时点的新用途土地评估价与旧用途土地评估价之差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并按照土地使用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处罚。
  3.1998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土地出让金按照相关规定免缴。
  (二)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土地契税统一按照4%的标准缴纳。
  (三)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方式核定、缴纳:
  1.中心城区(含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2010年5月31日前建成的项目,按照房屋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2010年6月1日以后建成的项目,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
  2.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城区按照房屋建成时点所在区的征收标准缴纳。
  (四)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违法建设,按照以下方式处罚:
  1.1998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项目,免于处罚。
  2.1999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期间建成的项目,建房规划手续不全或者与规划审批不一致的,按照单体建筑工程造价的5%或者对违建部分按照建设工程造价20%的标准择轻予以处罚。
  3.2014年7月1日以后建成的项目,建房规划手续不全或者与规划审批不一致的,按照单体建筑工程造价5%的标准予以处罚。
  (五)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依法依规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其他费用按照房屋建成时点的相关规定缴纳。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追缴专班,专门负责上述应缴未缴费用的追缴工作。对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拒绝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费用的,依法查封、拍卖或者强制划拨其相关资产或者资金冲抵欠缴费用。
  四、惩戒措施
  对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相关义务,不配合甚至阻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登记办证工作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一)各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暂缓办理该单位申报的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规划、用地、建设、企业登记、开发资质年审、销(预)售许可以及自有物业登记发证等手续,暂停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二)将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纳入我市信用管理体系,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费用欠缴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列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三)开发建设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经费保障。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房”登记办证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予以安排。由相关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代申请人申请开展项目权属调查、测量、安全鉴定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相关区财政安排资金支付。
  (二)鼓励担当作为。在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房”登记办证工作中,对因化解风险矛盾、破解工作难题、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而产生的失误错误,相关部门要认真甄别,鼓励担当作为,对符合相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容错免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信访维稳。各区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的信访维稳主体责任,确保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深入基层,了解项目情况,掌握群众诉求,对一些复杂问题,可以邀请相关群众代表共商解决办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工作,与相关群众加强沟通,化解群众后顾之忧。历史遗留“问题房”登记办证障碍问题解决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群众,并积极引导群众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申请办证工作。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堵塞漏洞,加强源头治理,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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