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中心市房管局关于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商品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07-20
武汉公积金中心市房管局关于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商品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问题中的保障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维护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购房人以个人贷款支付房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
        二、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其他条件,也不得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房屋销售价格上与商业贷款购房存在价格歧视或有价格差异。
        三、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积极筹措资金,统筹调度,确保职工刚需购房的个人贷款资金充裕,额度充足。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应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贷效率,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不得故意拖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间。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合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登记手续,主动提供购房人办理贷款时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制约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监督管理,对查实确有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依法责令其检查、改正,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六、如遇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限制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进行投诉。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此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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