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6〕16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2-08
(新政发〔2016〕16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区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武政〔2015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伤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龄满55岁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提前退出现役规定的。

二、接收时间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时间分别为201591日和2015121日,接收时间从201591日开始,到20161月底结束。转业士官接收时间以及相关问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通知执行。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三、安置办法

(一)自主就业。对退役时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以及虽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区人民政府扶持其自主就业,按照有关规定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本人不要求入学或者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二)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属烈士子女的“四类”退役士兵,由省、市安置部门实行计划移交,并由区人民政府下达安置计划任务,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其中,符合以上“四类”安置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其安置资格须经区安置办审核后逐级上报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批通过。

(三)系统安置和自谋职业。2011111日以前入伍、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执行。其中,父母或者配偶有工作单位的,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由区安置办直接介绍到其父母或者配偶所在的部门、行业或者单位,采取经济补助、安排工作等方式予以安置;父母或者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区人民政府采取经济补助的方式予以安置。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本区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街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和政策,加快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确保退役士兵依法得到妥善安置。

(一)积极适应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新变化。2015年退役士兵的退役时间改为秋、冬两季退役,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好退役士兵的接收、技能培训、资金发放等方面的时间安排,确保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二)努力做好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全面创新教育培训的形式和内容,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向、定岗教育培训,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求,不断提高其就业能力,确保有教育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参训率达100%,参训退役士兵“双证”(职业资格证、结业证)获取率达95%以上,就业率达85%以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由省、市、区各级财政共同负责承担,区财政局要及时足额拨付教育培训配套资金。

区安置办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对象,要及时足额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到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安置的,可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到区安置办备案,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并享受相关政策。区财政局要及时足额拨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区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个体经营、贷款、税收、户籍管理方面的扶持优惠政策。全区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拓宽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三)依法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应在区安置办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其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保其享受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区安置办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其上岗为止。

(四)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编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区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街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要严肃安置工作纪律,对办理假材料取得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入伍后退伍手续不齐全、档案材料严重缺失、超出规定报到期限、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阶段性责任制,接收安置后所有信访事宜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区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单位、个人,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附件:新洲区2015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表(略)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20161116

附件: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区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武政〔2015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伤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龄满55岁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提前退出现役规定的。

二、接收时间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时间分别为201591日和2015121日,接收时间从201591日开始,到20161月底结束。转业士官接收时间以及相关问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通知执行。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三、安置办法

(一)自主就业。对退役时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以及虽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区人民政府扶持其自主就业,按照有关规定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本人不要求入学或者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二)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属烈士子女的“四类”退役士兵,由省、市安置部门实行计划移交,并由区人民政府下达安置计划任务,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其中,符合以上“四类”安置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其安置资格须经区安置办审核后逐级上报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批通过。

(三)系统安置和自谋职业。2011111日以前入伍、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执行。其中,父母或者配偶有工作单位的,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由区安置办直接介绍到其父母或者配偶所在的部门、行业或者单位,采取经济补助、安排工作等方式予以安置;父母或者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区人民政府采取经济补助的方式予以安置。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本区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街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和政策,加快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确保退役士兵依法得到妥善安置。

(一)积极适应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新变化。2015年退役士兵的退役时间改为秋、冬两季退役,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好退役士兵的接收、技能培训、资金发放等方面的时间安排,确保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二)努力做好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全面创新教育培训的形式和内容,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向、定岗教育培训,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求,不断提高其就业能力,确保有教育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参训率达100%,参训退役士兵“双证”(职业资格证、结业证)获取率达95%以上,就业率达85%以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由省、市、区各级财政共同负责承担,区财政局要及时足额拨付教育培训配套资金。

区安置办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对象,要及时足额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到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安置的,可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到区安置办备案,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并享受相关政策。区财政局要及时足额拨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区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个体经营、贷款、税收、户籍管理方面的扶持优惠政策。全区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拓宽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三)依法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应在区安置办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其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保其享受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区安置办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其上岗为止。

(四)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编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区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街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要严肃安置工作纪律,对办理假材料取得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入伍后退伍手续不齐全、档案材料严重缺失、超出规定报到期限、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阶段性责任制,接收安置后所有信访事宜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区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单位、个人,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附件:新洲区2015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表(略)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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