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8-26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武汉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一)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4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4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二)2014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2015年度职工月缴存基数标准

(一)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2015年度武汉地区中心城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0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020元。

(二)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根据2014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624元(市统计局2015年7月2日公布)核定。

        三、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武汉地区现行的政策,即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二)确因经济状况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报住房公积金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各缴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2015年7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2014年度的工资总额为职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单位,其调整有效。以前年度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其职工缴存的单位,可于每年12月份就差额部分为职工进行补缴。

五、做好额度调整审核服务工作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希望各缴存单位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广大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好本年度月缴存额度的调整工作。

(二)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托银行及经办网点,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积极为缴存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帮助各单位落实好缴存额度调整工作。

(三)公积金中心已开通免费短信告知服务,缴存职工可以授权所在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开通,也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四)各分中心应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并指导所辖区域内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

本通知从2015年7月起执行。各单位、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在调整缴存额度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联系。归集处电话:82723068,客服电话:12329,或登录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gjj.wuhan.gov.cn)咨询留言。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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