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办法(试行)》印发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09
《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办法(试行)》印发
解读单位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8-09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办法(试行)》印发

发布时间:2023-08-09 18:12 字号:[ ]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附后)。 

制定印发《实施办法》,旨在更好地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职业的良好氛围,激励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引导退役军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依法规范地方志记载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这也是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政、育人功能,大力提升地方志服务新时代水平,全力提高地方志社会影响力的需要。 

《实施办法》明确了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的原则要求、组织领导、适用范围、条件标准、载入方式、工作程序等。明确要求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思想导向,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与贡献匹配,遵循存真求实的原则,遵守地方志相关编纂规范要求。规定参战退役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可以载入地方志。 

《实施办法》提出,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负责指导全国的载入地方志工作;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旗)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载入地方志工作;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参与载入地方志具体事务性工作。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地方志工作机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依据《实施办法》细化具体要求,并负责指导落实。 

《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地方志编纂相关规定制定的。制定过程中,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地方志工作机构、军事志部门和方志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努力使《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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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附后)。 

制定印发《实施办法》,旨在更好地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职业的良好氛围,激励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引导退役军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依法规范地方志记载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这也是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政、育人功能,大力提升地方志服务新时代水平,全力提高地方志社会影响力的需要。 

《实施办法》明确了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的原则要求、组织领导、适用范围、条件标准、载入方式、工作程序等。明确要求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思想导向,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与贡献匹配,遵循存真求实的原则,遵守地方志相关编纂规范要求。规定参战退役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可以载入地方志。 

《实施办法》提出,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负责指导全国的载入地方志工作;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旗)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载入地方志工作;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参与载入地方志具体事务性工作。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地方志工作机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依据《实施办法》细化具体要求,并负责指导落实。 

《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地方志编纂相关规定制定的。制定过程中,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地方志工作机构、军事志部门和方志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努力使《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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