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9-01
关于《武汉市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工作,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对《武汉市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奖励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武汉市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武体规[2017]2号)于2017年9月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全市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规范了参赛奖励的范围和标准,优化了体育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促进了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因《奖励办法》于2022年9月到期,在经过多次调研和集中座谈,对重点难点问题、具体条目等进行反复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并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武汉实际修订了《奖励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二)《全民健身条例》

(三)《湖北省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鄂体〔2016〕33号

(四)《武汉市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武体规〔2017〕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重大体育比赛的类别

1、国际、洲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全运会、学青会;

2、国际、洲际高水平单项赛事: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世界青(少)年锦标赛、亚洲杯、亚洲锦标赛、亚洲青(少)年锦标赛;

3、国内高水平单项赛事: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少儿)年锦标赛(含U系列)、全国青(少儿)年冠军赛;

4、全省综合性运动会:湖北省运动会;

5、全省最高水平单项赛事:湖北省青少年(儿童)锦标赛;

6、其他重大体育赛事:公安类、农民类、少数民族类、学生类、职工类、残疾人类比赛及市政府批准奖励的重大体育赛事。

(二)明确了奖励对象

1、参加上述比赛并取得相应名次的武汉运动员;

2、运动员的直接带训教练员(含主教练、助理教练、体能教练、舞蹈教练)、输送教练员、启蒙教练员;

3、运动员所在运动队的领队,直接服务运动员的训练管理、后勤保障、科研医疗等辅助人员;

4、运动员所在的单位,后勤服务单位,科研医疗服务单位,输送运动员的各区培训单位(不包括各级体育行政部门);

5、完成学青会、省运会目标任务的组队责任单位。

(三)对运动员、教练员(组)、其他人员及单位的奖励标准及办法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四)对单位的奖励由各单位制定使用方案,用于奖励给相关人员的奖励分配方案报市体育局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五)规定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管理和使用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可酌情减发奖金数额直至取消奖励。

(六)对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金申报工作,由市体育局根据获奖情况及奖励标准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据实安排奖励经费。奖励标准和范围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七)确定了《奖励办法》公布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3 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武汉市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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