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6-21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名录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5日施行,5年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二、法律依据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本市实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重点内容说明

(一)关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的适用范围

《名录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职责分工

1.市房屋主管部门

《名录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工作。对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将符合条件的列入名录,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2.区房屋主管部门

《名录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区房屋主管部门协助市房屋主管部门开展名录管理工作,负责日常检查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对发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存在相关规定情形的,及时报请市房屋主管部门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中删除。

3.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

《名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定期通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房屋安全鉴定书》抽查情况和房屋主管部门对鉴定单位的信用信息记分情况,并配合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4.行业协会

《名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鉴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制度,提高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与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相关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鉴定)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299号)的规定向省住建厅进行信息登记,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资质认定证书; 

(3)具有与工作性质相匹配的办公场所;

(4)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性设备(详见附件1),且设备仪器在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

(5)鉴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至少有注册在本单位的2名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或1名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1名结构专业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共3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具有建筑结构、土木(岩土)工程或其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工作,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3.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报名录应当提交的材料

《名录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依法向市房屋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名录的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登记表;

(2)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专业培训合格证、学历证、劳动合同、社保流水;

(3)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性设备清单,计量检定证书、校准证书;

(4)承诺书。

(五)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要求

《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以及《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进行。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等房屋的鉴定,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2)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

(3)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使用规定的专业术语,制作鉴定文书,并由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书承担法律责任;

(4)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并将该鉴定书同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书》上注明该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鉴定书的有效时限。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将鉴定书送达鉴定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要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报告。

(六)删除名录中鉴定单位的情形

《名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列入名录管理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将其从名录中删除: 

(1)因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名录申报条件的;

(2)年度信用信息被亮红牌,信用评价较差的;

(3)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4)不依法履行鉴定书报送、备案义务,由区房屋主管部门依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后,仍不改正的;

(5)出具虚假鉴定书,或因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鉴定书有重大失实的。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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