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公布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栏目: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09-26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公布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应急管理部10号令要求,武汉市应急管理局聚焦重大隐患,强化精准严格执法,推动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升,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5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3年5月15日,应急部专家组对武汉某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下列违法情形:1.未备案注册安全工程师;2.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开展受限空间作业;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处、综合执法支队以及化工专家现场复核,问题属实。随后,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确认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武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作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以上合并给予该公司警告、人民币1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重大危险源技术负责人分别处人民币3.5万元和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6月14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某气体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随后,武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7月13日,武昌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武汉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问题。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13名,其中4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举报情况属实。随后,武昌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核查确认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4月17日,黄陂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某新型墙体围护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随后,黄陂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现场负责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6月9日,武汉市江夏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随后,江夏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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