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1-02
市城建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9日


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工作,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和备案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工程,是指单独立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运营能力的轨道交通项目。项目工程一般由若干个单位工程组成。

本办法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或具备专业功能的建(构)筑物及专业设备系统。单位工程原则上应为一个独立的施工标段,由建设单位依据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及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手续。

本办法所称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包括消防、规划、人防验收等。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和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市市政质监站)实施。

第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包括初步竣工验收,下同)三个阶段。 

(一)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成立验收组,对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二)项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和运营单位成立验收组,对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满足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进行项目工程验收。

(三)试运行期满、初期运营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运营单位和有关部门成立验收组,结合试运行情况,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在竣工验收阶段,对于符合我市有关管理规定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第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一)单位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对与运行安全相关的防雷接地、专业设备等组织专业测试,包括但不限于通风空调系统风量检测、管道强度严密性试验、电线电缆绝缘测试、变电所35kV备自投测试、牵引接触网(轨)大双边、双边联跳测试、变电所0.4kV低压备自投测试等。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质量、风水电安装质量进行现场检测。专业测试或现场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二)项目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保证运行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专业设备设施进行联合调试和专业测试。调试或测试不合格的,不得组织项目工程验收。

(三)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单位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应的专业测试调试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少于3个月的试运行,并在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初期运营手续。

第十条 由于施工组织或建设管理等原因,确需对部分内容暂缓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建设局提交缓验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城乡建设局同意后可采取缓验方式。

(一)单位工程验收时,对不影响试运行安全的内容,可列为缓验项目。

(二)项目工程验收时,对不影响试运行安全及功能的部分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可列为缓验项目。

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完成所有缓验项目的验收工作。缓验项目验收参照单位工程验收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在竣工验收前,由于征地拆迁、管线迁改或配套建设等原因,确需将不影响运营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分内容列为缓建工程或甩项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报请有关部门同意。其中,区级立项项目报区政务局同意。

缓建工程和甩项工程不得列入竣工验收范围。

缓建工程续建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施工许可发证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如建设、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 在各阶段验收3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市市政质监站,存在缓验、缓建或甩项情形的,应同时提交报批材料。验收方案应明确验收组人员组成、验收程序、验收范围及验收内容等,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验收组。

在各阶段验收过程中,参与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在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形成相应的验收会议纪要和验收报告,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市市政质监站应对各阶段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验收标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提出验收监督意见。

第十四条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有关专项验收意见或认可文件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单位工程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 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存在缓验项目的,已报经市城乡建设局同意。

(二)已完成预验收工作,且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的《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单位工程验收。

(三)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四)所含分部工程均已验收合格。

(五)有关检测、测试等资料应完整。

(六)有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自检报告,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且相关报告已通过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七)观感质量应符合验收要求。

(八)市市政质监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对验收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主要成员应为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1.工程合同和设计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

2.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包括有关检测、测试情况);

3.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及施工技术资料情况(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保证资料及合格报告);

4.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及质量评价资料情况。

(四)验收组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各管理环节以及施工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对遗留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形成单位工程验收意见。

(五)市市政质监站提出验收监督意见。

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对于存在缓验项目的,应先行编制单位工程验收(初步)报告,待完成全部缓验项目验收后再行编制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四章 项目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含单位工程均已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存在缓验项目的,已报经市城乡建设局同意。

(二)有满足试运行安全要求的防雷、消防措施和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承诺资料。

(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限界符合规范要求;

2.轨道满足行车要求;

3.接触轨(网)满足行车要求;

4.车辆、供电、传输、无线、公务电话接口联合调试完成; 

5.信号系统取得试运行安全认证;

6.接地(等电位连接)满足行车设施设备安全要求。

(四)单位工程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以及市市政质监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对验收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主要成员应为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运营单位授权代表。

(二)建设单位代表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复查单位工程验收中遗留问题以及市市政质监站责令整改问题的整改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审查相关的专业测试和系统设备联调情况。

(四)验收组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各管理环节进行综合评价,对有关遗留问题以及缓验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等提出明确要求,签署项目工程验收意见。

(五)市市政质监站提出验收监督意见。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缓建工程和甩项工程已报经有关部门同意。

(二)缓验项目已全部完成验收工作并形成单位工程验收情况清单。

(三)项目工程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有试运行总结报告。

(六)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和其他全部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或认可文件。申请联合验收的,符合我市相关管理规定。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对验收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主要成员应为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和运营单位授权代表,以及负责专项验收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汇报工程概况、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建设单位汇报试运行情况。

(四)相关部门代表发表专项验收意见,公安部门对同步配套建设的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情况发表意见。

(五)验收组审阅工程档案资料、试运行总结报告,检查项目工程验收时遗留问题和试运行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验收组质询相关单位,并对遗留问题做出处理决定,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七)验收组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八)市市政质监站提出验收监督意见。

第六章  单位工程验收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单位工程验收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备案表》。

(二)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专项验收资料:

1.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2.消防验收意见;

3.防雷验收意见或评估报告;

4.档案验收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质监站受理并查验备案资料、审阅《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资料齐全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备案手续。备案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有关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质量保修时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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