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7〕2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洲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2-08
(新政发〔2017〕2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洲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新洲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区五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2017116

 

 

新洲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新洲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洲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是政府的重要决策形式,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省市有关规定,符合本区工作实际。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分管领导,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街镇、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2.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3.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4.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

5.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建设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确定;

6.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研究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研究通过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和通报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凡需要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八条 拟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提请部门和单位应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各议题在上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一)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应由提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形成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的建议方案。

(二)涉及全区重大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通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

(三)涉及城市建设、交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征集民众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涉及规范性文件或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议题,提请部门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所提的各种意见,应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随提请议题一并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歧较大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形成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的建议方案。

(六)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九条 拟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提请部门应将有关材料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包括:

(一)提请研究议题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区人民政府文件送审稿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决定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市民意见情况的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议题进行初审,填写《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登记表》,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同意后,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议题提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该议题一般不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区长同意可委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属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部门单位之间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属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

(四)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五)意见分歧较大而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六)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七)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确定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会议相关材料于会前1个工作日送区人民政府各位领导。

第十四条 参加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研究的部门和单位人员,应按通知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候会。

第十五条 列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议题提交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依次提出意见,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汇报人发言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10分钟以内。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字迹清楚。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送审表、部门和单位呈报材料、会议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进行新闻报道。

 

第六章 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于会后20日内反馈到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应及时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对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区长请假。对提交研究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参加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研究的人员,应为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除议题汇报部门可带助手外,其他与会部门和单位一般不随员。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调整到静音状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区人民政府领导在会上的发言,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要注意保管;对标有“会后收回”字样的材料,会后退还会议工作人员。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附件: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新洲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区五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2017116

 

 

新洲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新洲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洲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是政府的重要决策形式,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省市有关规定,符合本区工作实际。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分管领导,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街镇、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2.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3.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4.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

5.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建设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确定;

6.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研究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研究通过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和通报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凡需要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八条 拟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提请部门和单位应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各议题在上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一)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应由提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形成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的建议方案。

(二)涉及全区重大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通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

(三)涉及城市建设、交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征集民众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涉及规范性文件或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议题,提请部门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所提的各种意见,应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随提请议题一并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歧较大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形成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的建议方案。

(六)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九条 拟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提请部门应将有关材料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包括:

(一)提请研究议题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区人民政府文件送审稿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决定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市民意见情况的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议题进行初审,填写《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登记表》,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同意后,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议题提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该议题一般不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区长同意可委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属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部门单位之间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属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

(四)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五)意见分歧较大而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六)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七)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确定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会议相关材料于会前1个工作日送区人民政府各位领导。

第十四条 参加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研究的部门和单位人员,应按通知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候会。

第十五条 列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议题提交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依次提出意见,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汇报人发言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10分钟以内。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字迹清楚。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送审表、部门和单位呈报材料、会议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进行新闻报道。

 

第六章 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于会后20日内反馈到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应及时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对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区长请假。对提交研究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参加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研究的人员,应为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除议题汇报部门可带助手外,其他与会部门和单位一般不随员。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调整到静音状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区人民政府领导在会上的发言,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要注意保管;对标有“会后收回”字样的材料,会后退还会议工作人员。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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