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印发洪山区关于加快青菱都市工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7-29
区人民政府印发洪山区关于加快青菱都市工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印发洪山区关于加快青菱都市工业园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洪山区关于加快青菱都市工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  


洪山区关于加快青菱都市工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推动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简称“工业园”)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业经济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青菱都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结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办法》(鄂政发〔2017〕14号)、《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武政办〔2021〕28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业园实际发展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落户在洪山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住宅开发企业),产业范围为工业园主导产业,属于武汉市“965”产业体系。企业原则上须在工业园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核算,且承诺存续经营9年以上。

第二条 鼓励企业投资

(一)对项目投资主体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3年内入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园区投资建设工业项目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按照3年内(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下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的5%给予项目投资主体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1)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3亿元以上(含本数,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区统计局提供数据为依据确认,下同)、投资强度达到500万元/亩以上(含本数,不含购买土地费用,核算面积为挂牌出让土地面积)。

(2) 洪山辖区内存量优质工业企业,近3年累计发展贡献达1亿元以上。

(二)洪山辖区内国内上市企业(包括在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香港主板上市),在工业园投资建设工业项目,按照3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项目投资主体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三)洪山辖区内省级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与管委会签订招商协议时,企业符合该条件),在工业园投资建设项目,按照3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若企业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包括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香港主板上市),按照3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再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此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四)对固定资产总投资达10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 支持企业增产提效

为鼓励落户企业增产提效,对工业项目投产后年度亩均地方发展贡献达8万元(含本数,核算面积为挂牌出让土地面积,不低于40亩)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经济贡献奖励。

第四条  支持产业集聚

(一) 鼓励购置落户

(1)对于产业园运营主体(以管委会认定为准,下同)引进区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购置(不含转售)产业园厂房、楼宇(非住宅),以企业入园后形成的地方发展贡献为基数,分别给予运营主体和企业各40%的落户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2年,双方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购房款的30%。

(2)对于产业园运营主体引进纳税纳统在洪山区、但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不在洪山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购置(不含转售)产业园厂房、楼宇(非住宅),以企业入园形成的地方发展贡献为基数,分别给予运营主体和企业各25%的落户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2年,双方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购房款的30%。

(二)支持租赁落户

对于租赁工业园厂房、楼宇(包括工业地产自持物业以及产业项目闲置物业)进行生产、研发及办公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实际租赁费用(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用)的50%,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享受补贴期间的房屋不可转租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条附则

(一)本措施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二)入园企业可同时享受洪山区施行的其他政策资金,但同类政策资金就高不就低,不可重复享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本办法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三)本措施采取管委会与招商引资对象签订招商协议的方式实施,以招商协议约定为准。

(四)企业取得资金支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五)获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资产9年内不得交易,凡在规定期限内交易的,退回所享受的奖励资金。

(六)本措施中的工业项目指的是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B大类(采矿业)、C大类(制造业)和D大类(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范围内,且纳入国家工业项目统计库入统的项目。

(七)本措施自2022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由青菱都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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