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2-11-28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扎实稳妥推进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为加强我市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加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要坚持“权属清晰、分类管理、风险控制、安全完整”的原则。权属清晰是前提,要明晰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分类管理是核心,要按照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是手段,要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法规制度,切实防止改革中资产流失;安全完整是目的,要保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二、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㈠各级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2.负责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3.负责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备案或审批。

  4. 负责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以及核定转制单位国家资本金;  

  5.负责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归缴;

  6.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事业单位改革中资产清查工作。

  ㈡主管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负责对本部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核所属事业单位改革中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2.负责制订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事业单位该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4.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㈢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及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1.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本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2.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3.根据资产清查有关政策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资产核实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4.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5.负责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资产转移、注册登记、注销事业法人等相关手续。

  ㈣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国有资产的转移、处置应当严格履行规范的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㈤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单位为确保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顺利进行,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工作步骤

  ㈠资产清查立项

  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规定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规定,拟订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提出立项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范围以及工作基准日等内容。

  ㈡资产清查组织实施

  1.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获批准后,要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机构,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2.资产清查一般应以改革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的基准日。资产清查范围以经批准的改革方案确定的范围为准。

  3.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各单位要对各类银行账户、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债权债务以及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认真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对清查出的各种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损失等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 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

  6.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要在单位内部公示5天。

  ㈢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

  1.实行分类改革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外,须由主管部门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对已取得相关证据,但无法确定的资产损失,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3. 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 改制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日期间发生的损益,应由中介机构进行期后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相应调整净资产。

  ㈣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

  相关事业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根据分类改革总体要求,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有关文件精神,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1.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批复文件;

  2.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

  3.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①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公示情况;债权、债务、坏帐损失,净资产按政策分割、转移,国有资产转让等处置建议。

  ②证明材料。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③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损溢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④评估报告。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要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⑤当事方对提供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出具的承诺书。

  ⑥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㈤资产清查结果审批

  对单位报送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按规定权限,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复。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规定进行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确认。

  1.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无偿划转其全部资产。改革后,其资产依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相关职能、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机构进行剥离、整合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的,由划出、划入双方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划出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划转后,其资产要区分不同性质,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3.转为企业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根据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分别按有关政策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出具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并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㈥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1.改革后转为行政机构或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涉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动的,要按照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再到财政部门办理财务资产等相关变更手续。

  2.转制为企业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并做好全部资产的移交、划转工作。

  四、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㈠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公开交易。按规范程序报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后,到依法设立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

  ㈡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财政部令第36号和《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武财规【2009】453号)文件规定办理,各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结合各区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要及时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单位新增资产配置。

  ㈣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有关程序办理。

  五、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㈠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监督管理。

  ㈡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其所办企业要通过划转、合并等方式,逐步与原单位脱钩,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脱钩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施监管。

  ㈢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每年事业单位要组织对所办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组织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㈣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其所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六、工作要求

  ㈠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明确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㈡精心组织,规范操作。改革的事业单位应当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抽调财务、资产、审计、人事、纪检(监察)、后勤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门清产核资工作专班,分工合作、通力协作,积极配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等基础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申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㈢明确政策,严格审批。各区、各部门对改革中涉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规范操作。

  ㈣加强特殊资产管理。在改革和资产整合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涉密资产的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要切实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㈤加强监督,严格纪律。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防止改革过程中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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