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武汉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24
【音频】武汉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解读

一、参保对象

参加武汉市城乡居民医保不受户籍限制。职工医保制度范围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均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二、参保缴费期限

武汉市居民医保正常参保缴费期限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新生儿正常参保缴费期限为出生90日及以内(含出生当日)。

三、个人缴费标准

每年9月1日会出台下一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新生儿拥有武汉市户籍或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且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新生儿在我市参加居民医保时,免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出生次年按我市规定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符合资助参保规定的对象个人缴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补助。

四、参保缴费方式

(一)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一般方式

我市参保人或代办人在参保登记规定时限内,携带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代办的还需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本市任一街乡镇或社区村的居民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已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可持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到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汉口银行(以下称协作银行)办理居民医保缴费手续。需要缴费凭证的居民可到协作银行网点开具缴费凭证。

已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也可自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鄂汇办”APP、协作银行提供的网办平台、手机APP等多元化缴费方式缴费。缴费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缴费的,可自行打印电子缴款凭证或电子税收完税证明。

已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且与协作银行办理了预存代扣协议的城乡居民,需将当年应缴费用足额存入协作银行存折(卡)中,由协作银行代扣。需要缴费凭证的居民可到协作银行网点开具缴费凭证。

(二)新生儿(指一周岁及以内的婴儿)参保缴费方式

新生儿由代办人携带新生儿有效身份证件(本地户籍还需提供户口簿)、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市任一街乡镇或社区村的居民医保经办窗口办理我市居民医保新生儿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未取得身份证(或户口簿)前,可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取得身份证(或户口簿)后,还需办理身份证号补录手续。

新生儿按规定享受出生当年的免缴政策,出生次年参照我市普通城乡居民参保缴费。

(三)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方式

我市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在园幼儿,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由就读学校、就读高校科研院所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并统一代收居民医保费。

(四)各类困难人员参保缴费方式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23〕1号)相关规定,我市医疗救助对象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具体部门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并对相关对象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

对城乡特困人员、孤儿,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五、待遇享受期

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

(一)普通居民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出生90日及以内(含出生当日)参保缴费(含免缴)的新生儿,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独立享受出生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三)我市大学生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可享受次年1月1日--12月31日居民医保待遇。

未在原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入学大学生,可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缴纳当年医保费后可享受入学当年9月1日--12月31日居民医保待遇。

六、逾期参保缴费待遇

出生90日后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含免缴)的新生儿,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上年度在本市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居民,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非本市户籍居民和上年度未在本市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居民,从缴费次月起的第7个月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逾期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待遇不追溯。

七、政策业务咨询

城乡居民拨打027-12345医保咨询电话,咨询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及经办流程;拨打027-12366税务咨询电话,咨询居民医保缴费渠道及经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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