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及合规建议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1
食品安全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及合规建议

一、序言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事,“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以及人民的幸福。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如果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将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甚至导致生命危险。因此,在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管同时,也应该加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指引,从而促进市场主体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完善食品安全制度,提高市场主体的食品安全意识与能力社会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食品安全领域常见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注意事项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需要备案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的规定,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生产经营无标签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注意事项: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七十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需要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需要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销售散装食品需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八)采购食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注意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销售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相关内容;采购食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生产经营无标签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刑事责任

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民事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四)行政责任的免除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典型案例

(一)上海查处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经查,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为延长产品销售期限,从2019年8月1日起,对积压的临近保质期以及已经过期的“奶酪熏肠”等产品篡改生产日期,截至案发,共篡改奶酪熏肠1487包,德式经典煎肠3757包,德式图林根煎肠441包,德式纽伦堡煎肠698包,货值金额177081元,已销售生产日期被篡改的德式经典煎肠54包。

案发后,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对已出厂销售的54包德式经典煎肠全部召回。当事人篡改临近保质期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吊销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301万元。

(二)江苏查处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啤酒生产活动案

经查,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至4月与福建省玥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福建省玥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生产德式精酿啤酒,供给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内独家销售;企业声称在试生产啤酒,未对外销售,从企业台账及销售记录未能证实存在未经许可生产啤酒的行为。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从外围入手,赴山东、福建调查,发现截至案发,福建省玥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只提供了1299桶啤酒且为5升/桶,与涉案企业的销售数量和规格不一致。经深入调查和核实,确认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啤酒20升桶装144桶、5升桶装765桶和袋装106升,合计货值金额58488.3元、违法所得为24357元。

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啤酒生产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357元、罚款人民币58.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甘肃张某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张某、田某、陈某某、赵某某、何某某均系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从事酿皮生产加工及销售的人员。2019年6月至8月,为了使制作的酿皮吃起来有劲道,且易于长时间保存,被告人张某等5人在加工酿皮的面粉中添加了“强筋王”、“增筋剂”等非食用物质。经甘肃省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被告人生产、销售的酿皮中硼酸含量分别达到3966.74mg/kg、1260.95mg/kg、575mg/kg、556.02mg/kg和369.71mg/kg。

2020年2月12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等5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10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食品罪分别判处张某、陈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的刑期,并处2万元至1万元的罚金。2020年6月24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赵某政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五、食品经营合规建议

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购进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行查验,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查验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保存相关凭证。

2、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问题食品继续销售。

3、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采取措施防止问题食品继续流入市场。同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食品召回。

4、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5、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档案,记录食品的进货查验、日常检查、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信息。食品安全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6、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按照要求对当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并有专用冷藏设备存放留样食品。冷藏设备的温度显示值应在4℃以下。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7、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说明书的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提示等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8、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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