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将3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3年5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电工作业人员夏某低压电工证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审或者换证,已过期,用高压电工证从事低压电工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某未依法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的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5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报告,在辖区某村一组有存储大量不明化学物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某石化有限公司在该处存放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5个储罐,该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方式存储危险化学品,未依法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专用仓库内等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7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动火焊接特种作业人员程某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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