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武汉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细则》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8
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武汉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城乡工作处、社会事业局)、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制定了《武汉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学习宣传。各区民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要立即组织本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细则》,并向各类养老机构做好宣贯传达;要指导养老机构将《细则》内容纳入本单位负责人及其员工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制作培训视频片、专家解读、集中授课、宣传海报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讲活动。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区民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要督促养老机构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消防设施,严格按照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指导制定实操性强的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疏散逃生演练。各区要选取1至3家管理规范、设施完善的养老机构打造一批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标杆示范单位,以点带面、引领带动,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能力水平。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区民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要强化部门协作,培养一批既懂养老服务发展、又懂消防安全标准和管理的专业人才;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隐患通报、情况会商、综合执法等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在指导开展自查自改基础上,对《细则》落实情况开展一次联合检查,相关检查、整改情况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情况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隐患排除前不得恢复经营。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11月8日


武汉市养老机构

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类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等强制性消防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养老机构,是指经依法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养老机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建筑设施要求

第五条养老机构房屋建筑、照料设施、楼层布置等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有关要求。

第六条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养老机构内除可设置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第七条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养老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应当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第八条养老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其内部装修工程,应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城乡建设部门审查,依法不需要审查的应当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养老机构应当向属地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涉及建筑使用性质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建成的养老机构,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相关消防设施的,应当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

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区民政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第九条 养老机构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三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养老机构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保安、厨师、电工、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1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余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鼓励聘任注册消防工程师提供技术服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工作直接负责。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结合实际,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负责具体实施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有微型消防站的,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情况,熟练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

(二)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对火警信号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同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坚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消防设施操作员,以及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当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员工(含管理人员、养老护理员、保安、厨房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工勤人员等)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熟悉工作区域灭火器材、消防设施配置情况,掌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会使用灭火器、消防卷盘、室内消火栓等常见消防设施、器材;

(三)熟悉工作区域疏散通道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对工作区域消防设施、器材,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安全排查,发现隐患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五)发现火情时,立即呼救、报警,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引导和协助服务对象安全疏散;

(六)养老护理员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服务对象进行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督促服务对象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检查督促服务对象不在室内抽烟、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等,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3.发现火情时,及时组织服务对象按应急疏散预案安全疏散。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1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形成会议纪要、记录或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消防设施实行标识化管理,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在消防设施设备显眼处标注其使用、检查和维护方法;

(二)严禁锁闭安全出口,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楼梯间和消防车通道;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自动和手动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严禁在起居室、活动室、疗养室、厨房的外窗、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十一)在养老机构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或示意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并应设置专(兼)职疏散引导员,疏散引导员应当熟知负责区域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养老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二)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三)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四)不应埋压、圈占消火栓;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五)物品的堆放不应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应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七)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八)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单人值班;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并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同时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七)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制定电器、燃气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用电、用火、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用电、用火、用气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三无”产品;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

(三)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当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

(四)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0.5m以上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五)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老年人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等用电量大的房间可以通过设置过流、过压电气保护装置,限定房间的最大用电负荷,严禁超负荷用电;

(六)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并记录存档;

(七)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严禁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

(八)鼓励养老机构安装灭弧式等智慧安全用电监测设备,提高技防水平;

(九)室内活动区域、起居室、廊道禁止吸烟、烧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当有专人看护;

(十)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养老机构或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相关可燃物;

(十一)应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并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

(十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要求,严禁超量储存;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的,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大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单层专用房间内,并采取防火措施;

(十三)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应严格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管理。养老机构装修应当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装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热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的芯材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装饰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等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营造节庆、主题活动氛围需要使用室内装饰物品的,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造,且布置时应远离用火用电设施,活动后及时拆除。养老机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或制品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应严格具有火灾风险的设备设施管理。养老机构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有中心供氧系统的养老机构,供氧站与周边建筑、火源、热源应保持安全距离,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装置,高压氧舱的排氧口应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供氧、用氧设备不应沾染油污。核磁共振机房应当配置无磁性灭火器。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

(一)防火巡查应明确专人每日开展,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2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1次。养老机构应当加强每日夜间巡查,且至少每2小时巡查1次。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养老机构应当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养老机构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防火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1.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清晰;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识是否完好;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4.老年人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措施是否落实,有无违章用电、用火、用气等问题;

5.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防火检查,除防火巡查内容外,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日防火巡查落实情况,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2.电气线路、用配电设备和燃气管道、燃气灶具、液化气瓶定期检查维护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备及完好情况;厨房灶具、油烟罩和烟道清洗情况;

5.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6.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岗位消防职责、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的掌握情况;

8.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场纠正,不能当场纠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形成清单,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项、销号一项。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设置在高层建筑中的养老机构,应当每年聘请具备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至少组织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安全疏散及避难、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设施、电气防火、灭火救援等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鼓励其他建筑类型的养老机构每2年组织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形成清单,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

(五)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并依法执行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决定,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复函送达消防救援机构;

(六)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七)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应当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情况下停产停业,隐患排除前不得恢复经营。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并及时予以更新。

(一)消防档案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2.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3.消防档案应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3.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6.建有微型消防站的,要有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三)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2.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以及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书;

3.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4.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5.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6.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7.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9.火灾情况记录;

10.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给予处罚。

第五章 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设置消防宣传专栏等固定消防宣传设施,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每半年组织 1 次全体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对于新上岗员工或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岗位人员等人员,应当组织经常性消防安全业务学习。消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方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等。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积极组织下列人员参加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鼓励委托专业的社会化机构进行专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通过张贴标语海报、发放消防刊物、播放火灾案例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面向入住老年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加强老年人消防安全提示。重点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用火用电常识、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等。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预案应当充分考虑天气情况,夜间、节假日特殊时段等因素对灭火和应急疏散的不利影响。针对失能失智老年人,预案应当明确专门的疏散和安置措施,逐一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重点检验相关人员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安全疏散、消防设施使用情况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可操作性等。消防演练应当通知老年人积极参加。演练后应及时总结,并根据情况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当接受辖区消防救援站的指导,积极与周边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等实现联勤联动。

第三十五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微型消防站承担。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应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微型消防站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二)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七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三十六条 养老机构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优先转移救助年老体弱、卧病在床的老年人;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消防救援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应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第三十八条 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四十条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十一条 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寻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第四十二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自觉遵守本细则,主动接受民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检查指导,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 全托、日间照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下载] [打印] []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