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0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发改局(粮食局)、市储备粮保障中心:

为加强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根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湖北省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鄂粮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武汉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

                            20231220日       


武汉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含网点,下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湖北省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鄂粮规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市发改委(粮食局)确定,承担全市粮食应急保供任务的企业和供应网点。包括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储运企业、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储备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第三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管理,坚持动员推荐、择优确定、标准化建设、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改委(粮食局)公开发布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有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供应网点除外),产权清晰,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生产经营正常,近一年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具备突发停电、停水、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响应能力,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措施和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污染;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近一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具备《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标准,符合布局要求,经营规模、产品和服务质量属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须运营管理规范、经营情况良好,具备不低于小麦日加工能力150吨、稻谷日加工能力100吨、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30吨”指标之一的加工能力。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储存一定规模的原粮和成品粮(小包装大米、面粉、食用油,下同),每月末原粮和成品粮库存量之和不低于企业5天加工处理能力。具备一定储存、运输能力,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从业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国家职业资格。

第七条 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须具备不低于1000吨仓容的库房,且日运输能力不低于100吨或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不低于50吨,年度粮油经营量不低于3000吨。有满足配送需要的运输和装卸设施,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输车辆及停车场,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配送能力符合应急布局需要,仓库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

第八条 市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须以承担市级储备粮收储轮换任务为主,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储存仓库和设施,仓库使用面积应满足需要,库房硬件条件符合储存要求,区位条件能够较好满足当地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且具备不低于80吨/日的运输组织能力。

第九条 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须以位置便利的大型综合商超、连锁超市、军粮供应站、供销社网点为主,具备不低于小麦粉日供应能力18吨、大米日供应能力10吨、小包装食用油日供应能力5吨”指标之一的供应能力。销售的商品均应明码标价,营业面积满足应急供应需要,管理规范,配备相应的网络及通讯等设施。具体量化指标,在新城区和功能区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市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主要依托沿长江港口及多式联运场站、铁路专用线选定。具备粮油储存、加工、物流配送、供应等多种功能,具备较强的应急动员调度功能和供应能力,确保实现平时正常运转、急时高效保障。

第十一条 辖区内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同时被确定为相应类型的市级粮食应急障企业。

第三章 申报和确定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和确定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不含网点)的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向辖区发改局(粮食局)申报相应类型的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企业对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区发改局(粮食局)应对企业申报信息实地核查后,汇总统一报送市发改委(粮食局),出具正式核查情况报告,并对核查真实性负责。实地核查期间,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三)遴选入库。市发改委(粮食局)将各区申报的应急企业和供应网点进行分类梳理,建立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备选库。

(四)公示确定。市发改委(粮食局)统筹考虑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布局,根据入库企业的应急保障条件和能力,择优选取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五)签订协议。市发改委(粮食局)与确定的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供承诺协议。

第十三条 各区发改局(粮食局)应按照《武汉市粮油应急供应网点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应急供应网点标准化建设,并组织验收。达标后,由各区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发改委(粮食局)。根据全市统筹需要,市发改委(粮食局)择优确定为市级应急供应网点。

第十四条按照有关规定,市发改委(粮食局)应向省粮食局备案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并在全市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粮食局)加强对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动态维护,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指导督促企业履行承诺,完成应急任务。市储备粮保障中心协助市发改委(粮食局)做好应急保障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区发改局(粮食局)负责辖区内各级应急保障企业的属地监管,发现本辖区企业涉及粮食应急能力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粮食局)应适时对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进行调研、督查,相关情况作为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监管中发现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落实应急保供承诺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一)限期整改不到位或边改边犯、屡查屡犯的;

(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三)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或应急功能的;

(四)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五)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在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任务落实不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粮食局)负责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认,对全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研究制定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建设维护等扶持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仓储设施、粮食物流、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中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支持。

第二十一条 区发改局(粮食局)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申报、现场审核以及属地监管,落实上级粮食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完善街道-社区”粮食应急保障各环节功能。

第二十二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遵守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等各项规定,加强日常运营维护,巩固提升应急功能,平时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觉接受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要情况。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学习积累粮食应急保供经验。积极推进和主动配合开展信息化建设,适应粮食信息化监管要求,不断提升应急保供水平。

第二十三条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自觉履行承诺,发挥中坚骨干和示范带动作用,服从调度,完成好应急保供任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粮食局)负责解释,自20241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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