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1-09
《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完善节能审查制度,适应“十四五”新形势下节能工作的要求,国家发改委于2023年3月28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2号令),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省发改委发布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23〕1号),于2023年7月14日起执行。根据国家、省文件精神,市发改委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广泛开展调研,征求各方意见,结合我市节能审查工作实际,优化细化具体操作办法,起草了《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五个部分共二十一条,具体如下:

(一)总则(前五条)。主要规定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工作内容、适用范围、及经费保障要求等。

(二)管理职责(第六条至第十条)。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业务受理、部门分工、审查要求等。

(三)节能审查(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节能报告编制、评审要求、意见出具、节能验收要求等。

(四)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管理、数据报送、动态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措施和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

三、重点细化内容

本《办法》基本与国家、省新修订的节能审查办法保持一致,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部分要求进行细化和明确,重点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规范节能报告编制。《办法》要求项目节能报告增加项目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原料用能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等内容,体现了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引导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等新要求。

二是调整审查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市发改委负责初审并转报省发改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含省、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区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跨区项目由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

三是细化节能审查流程。完善节能审查申请、受理、委托评审、批复、逾期重新审查、审查变更等环节规定,使节能审查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同时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升工作透明度和效能。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点内容。强调节能审查信息、节能验收情况的统计分析,要求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

五是强化“两高”联审机制。《办法》明确“两高”项目需由同级相关部门联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提出转报请示,进一步规范“两高”项目管理。

六是要求同时配建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并接入市低碳节能智慧管理系统。

七是明确项目节能验收单位。按照“谁审查、谁验收”原则,明确项目节能验收由项目所在区节能审查机关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同时进一步明确节能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确保批建一致,并要求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形成工作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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