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本级行政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级单位: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制人数127人,实际人数110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编制人数21人,实际人数17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52 | 0 | 520 | 159 | 330 | 0 | 0 | 0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
0 | 0 | 0 | 0 | 0 | 25 | 1203 | 266.1639 |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7 | 220 | 215 | 5 | 0 |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宗)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0 | 330 | 0 | 0 | 2 | 0 | 0 | 0 | 0 | 0 | 2 | 332 |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合计(宗) | ||||
宗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 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宗 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0 | 0 | 11865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1865 |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2023年,我局共实施行政处罚1203次、行政许可331次、行政强制332次、行政检查11865次。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本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共受理投诉、举报55264件,转行政处罚案件办理275件,均已依法依规办理完结。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本单位共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1份,均已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