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1.职业性尘肺病13种,棉尘病等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职业病具有可防可控特点,只要做好防治工作,就可以预防职业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1.加强培训,让接触噪音、粉尘及有害化学品岗位的劳动者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危害方式、防治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法;2.改善工艺设备,用纯水清洗替代环保清洗、研磨抛光设备上设计安装合理的通风装置、水溶性涂料替代酚醛树脂涂料、二甲苯溶剂替代苯溶剂等;3.改良工程技术,矿山破碎过程中采用除尘系统将粉尘通过除尘器净化除尘、噪声设备采用隔音板将噪声隔离、炼钢系统采用隔热装置等;5.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做好岗前、在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做到早发现、早调岗、早治疗;6.各级管理人员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做好通风除尘设施的维护、保养、记录,督促接触人员每日正确佩戴防护用品。1.做好个体防护措施,如,噪音环境中佩戴防护耳塞,粉尘环境中佩戴KN90防尘口罩,接触三氯乙烯环境中佩戴防毒口罩及防护手套、佩戴防毒面具防止毒物接触等。2.做好卫生保健措施,如,接触强高温的劳动者应适当补充盐的摄入,从而控制或减少高温中毒的发生。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武汉市市级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包括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湖北省新华医院。1.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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