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执行国家商品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6
关于延续执行国家商品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税务局:

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对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以下简称储备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符合条件的营业账簿、买卖合同、房产和土地,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全面贯彻落实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名单。结合我省实际,为减少审核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省、市、县各级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储备库名单由储备商品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负责调查审核,上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同时抄送省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二、落实政策。经省政府批准发布的各级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储备库,应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省政府批准名单、财政部门或集团管理公司商品储备费用拨付文件、储备轮换验收文件、年度审计报告等。各级税务部门在办理退税、免税手续时,要认真审查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中央文件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如发现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或储备库,应及时取消其免退税资格。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15日    

  

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将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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