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武汉市保护城市自然山体湖泊办法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6-11-11
【综合】武汉市保护城市自然山体湖泊办法

武汉市保护城市自然山体湖泊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自然生态环境,加强本市自然山体和湖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自然山体、湖泊的保护工作。水利、林业、环保、市政、园林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各自职责做好自然山体、湖泊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内的自然山体、湖泊的保护依据本市城市自然山体、湖泊保护规划,实行分级保护。自然山体的保护等级分为一、二级,自然湖泊的保护等级分为一、二、三级(详见附表)。
    第四条 一级保护山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二级保护山体,除按规划可以建设确需配置的景点外,不得建设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一级保护湖泊,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二、三级保护湖泊除按规划可以建设道路、桥梁、排水泵站和确需配置的景点外,不得建设其它建筑物、构筑和和设施。
    按本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建设道路、桥梁、排水泵站和确需配置的景点,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自然山体、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据自然山体、湖泊保护规划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严禁在自然山体、湖泊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山伐木、开山取石;(二)擅自填占湖泊;(三)倾倒、堆放垃圾、沙石、矿渣等废弃物;(四)排放油类、酸、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五)毁林、围湖造地;(六)其它破坏自然山体、湖泊的活动。
    第七条 自然山体、湖泊的使用单位、有保护自然山体、湖泊的义务。属城市风景区和公园内的山体、湖泊,由风景区和公园的管理部门负责保护。城市风景区和公园以外的山体、湖泊,属国有的,由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保责保护。
    第八条 对未经批准占用自然山体、湖泊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退还所占山体、湖泊,恢复山体、湖泊原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并按有关规划、土地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
    现有不符合自然山体、湖泊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扩建,并应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逐步拆除。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水利、林业、市政、环保、园林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自然山体、湖泊的保护单位不履行保护职责,造成自然山体、湖泊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违法审批占用自然山体、湖泊的,审批文件一律无效,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自然山体、湖泊的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市中心城区和国家级开发区以外的自然山体、湖泊的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有违法占用自然山体、湖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
30日内到所在区的城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逾期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依法从严处理。

表一  自然湖泊保护等级

序号 编号 湖泊名称 保护
级别
水体保护面积,公顷 绿化用地面积 外围控制范围,公顷 所处
地区
1 1-1 西湖 一级 5.60 2.097 45.343 江汉
2 1-2 北湖 一级 9.416 5.455 44.380 江汉
3 1-3 换子湖 一级 9.755 4.29 18.330 江汉
4 1-4 机器荡子 一级 11.64 1.245 11.139 江汉
5 1-5 菱角湖 一级 10.538 1.744 22.099 江汉
6 1-6 后襄河 一级 4.30 4.429 16.914 江汉
7 1-7 小南湖` 一级 3.655 3.092 11.119 江汉
8 1-11 月湖 一级 65.574 37.259 47.830 汉阳
9 1-12 莲花湖 一级 8.53 9.305 9.076 汉阳
10 1-13 墨水湖 一级 334.946 197.182 215.439 汉阳
11 1-14 龙阳湖 一级 158.792 177.525 243.730 汉阳
12 1-18 东湖 一级 3240.63 3915.486 2727.406 洪山
13 1-19 南湖 一级 798.19 789.028 1621.936 洪山
14 1-8 塔子湖 二级 30.329 65.723 46.212 江岸
15 1-10 张毕湖 二级 50.391 58.555 16.229 桥口
16 1-15 南太子湖 二级 388.164 169.771 531.772 汉阳
17 1-16 北太子湖 二级 23.109 36.604 48.923 汉阳
18 1-21 水果湖 二级 13.01 2.160 6.552 武昌
19 1-22 内沙湖 二级   武昌
20 1-23 外沙湖 二级 洪山
21 1-24 晒湖 二级 15.94 6.793 4.036 洪山
22 1-25 四美塘 二级 9.721 6.282 28.382 武昌
23 1-26 紫阳湖 二级 14.805 15.623 47.952 武昌
24 1-9 竹叶海 二级 17.387 4.747 34.435 桥口
25 1-17 三角湖 二级 244.60 38.656 343.112 汉阳
26 1-20 野芷湖 二级 160.027 49.112 1621.936 洪山
27 1-27 杨春湖 二级 53.209 16.302 47.952 洪山

说明:1、内沙湖,外沙湖的界定范围线待用地规划审批后而定;2、南湖与野芷湖的外围控制范围线合二为一。

 

表二,自然山体保护等级

序号 编号 山体名称 保护级别 绿化用地面积,公顷 所处地区
1 2-1 龟山 一级 34.881 汉阳
2 2-2 梅子山 一级 17.882 汉阳
3 2-4 扁担山 一级 28.491 汉阳
4 2-9 蛇山 一级 21.205 武昌
5 2-10 洪山 一级 46.027 武昌
6 2-11 伏虎山 一级 12.982 洪山
7 2-14 珞珈山 一级 85.957 武昌
8 2-15 磨山 一级 91.362 洪山
9 2-34 毕家山 一级 74.620 洪山
10 2-35 袁家山 一级 洪山
11 2-36 太渔山 一级 46.718 洪山
12 2-37 吹笛山 一级 19.747 洪山
13 2-38 许家山 一级 153.568 洪山
14 2-39 吊鞍山 一级 洪山
15 2-40 马鞍山 一级 洪山
16 2-41 赵龙山 一级 洪山
17 2-42 长山 一级 洪山
18 2-43 团山 一级 35.892 洪山
19 2-44 刺山 一级 洪山
20 2-45 庙湾山 一级 洪山
21 2-46 小长山 一级 洪山
22 2-48 戴家山 一级 53.54 洪山
23 2-49 石门峰 一级 12.314 洪山
24 2-50 象鼻峰 一级 374.380 洪山
25 2-51 纱帽峰 一级 洪山
26 2-52 狮子峰 一级 洪山
27 2-53 黄柏峰 一级 洪山
28 2-54 大王峰 一级 洪山
29 2-55 顶冠峰 一级 洪山
30 2-56 钵孟峰 一级 250.791 洪山
31 2-57 宝盖峰 一级 洪山
32 2-58 蚂蚁峰 一级 洪山
33 2-3 赫山 二级 3.326 汉阳
34 2-5 磨子山 二级 7.018 汉阳
35 2-6 锅顶山 二级 22.441 汉阳
36 2-7 仙女山 二级 23.733 汉阳
37 2-8 米粮山 二级 22.441 汉阳
38 2-12 营盘山 二级 21.436 洪山
39 2-13 牛头山 二级 2.231 洪山
40 2-16 凤凰山 二级 4.844 武昌
41 2-17 花园山 二级 1.780 武昌
42 2-18 桂子山 二级 12.733 洪山
43 2-19 元宝山 二级 3.829 洪山
44 2-20 土公山 二级 1.521 洪山
45 2-21 狮子山 二级 101.774 洪山
46 2-22 封多山 二级 9.632 洪山
47 2-23 猴山 二级 10.100 洪山
48 2-24 官山 二级 2.552 洪山
49 2-25 张家山 二级 4.281 洪山
50 2-26 南望山 二级 56.551 洪山
51 2-27 喻家山 二级 100.557 洪山
52 2-28 放牛山 二级 3.166 洪山
53 2-29 磨台山 二级 11.753 洪山
54 2-30 风筝山 二级 72.923 洪山
55 2-31 大团山 二级 洪山
56 2-32 夹山 二级 洪山
57 2-33 鼓架山 二级 53.054 洪山
58 2-47 黄梅山 二级 13.957 洪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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