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湖法院发出武汉市首例人格权侵害禁令
栏目: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4-03-20
东西湖法院发出武汉市首例人格权侵害禁令

东西湖法院发出武汉市首例人格权侵害禁令

发布时间:2024-03-20 07:30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湖北日报讯 (记者成熔兴、通讯员杨静)近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发出武汉市首例人格权侵害禁令。该案由情感纠纷引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家属做出持续不断的骚扰、恐吓、跟踪等行为。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小区张贴侵犯申请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的文字和图片;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谩骂、侮辱、诽谤、威胁、恐吓、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

该人格权侵害禁令作出当天即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所在辖区派出所、区妇联进行了送达,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对侵害者及时制止,对受害者及时保护,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公民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东西湖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类似案件中,投诉、报警威慑力可能有所欠缺,直接到法院打官司又面临时间较长的弊端,都可能无法及时阻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而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民法典新创设的一项制度,具有独立性和实体化特点,不依赖于诉讼程序,兼具救济和预防的双重功能,成为维护公民人格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同时,人格权侵害禁令赋予了申请人以公权方式实现被申请人权利的禁止,应兼顾被申请人的言论自由、知情权等权利与申请人权益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私权与公益的平衡,严格遵守民法典规定的“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这一紧迫性要件,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在保障公民人格权益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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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 (记者成熔兴、通讯员杨静)近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发出武汉市首例人格权侵害禁令。该案由情感纠纷引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家属做出持续不断的骚扰、恐吓、跟踪等行为。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小区张贴侵犯申请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的文字和图片;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谩骂、侮辱、诽谤、威胁、恐吓、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

该人格权侵害禁令作出当天即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所在辖区派出所、区妇联进行了送达,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对侵害者及时制止,对受害者及时保护,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公民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东西湖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类似案件中,投诉、报警威慑力可能有所欠缺,直接到法院打官司又面临时间较长的弊端,都可能无法及时阻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而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民法典新创设的一项制度,具有独立性和实体化特点,不依赖于诉讼程序,兼具救济和预防的双重功能,成为维护公民人格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同时,人格权侵害禁令赋予了申请人以公权方式实现被申请人权利的禁止,应兼顾被申请人的言论自由、知情权等权利与申请人权益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私权与公益的平衡,严格遵守民法典规定的“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这一紧迫性要件,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在保障公民人格权益中的作用。

湖北日报讯 (记者成熔兴、通讯员杨静)近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发出武汉市首例人格权侵害禁令。该案由情感纠纷引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家属做出持续不断的骚扰、恐吓、跟踪等行为。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小区张贴侵犯申请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的文字和图片;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谩骂、侮辱、诽谤、威胁、恐吓、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

该人格权侵害禁令作出当天即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所在辖区派出所、区妇联进行了送达,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对侵害者及时制止,对受害者及时保护,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公民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东西湖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类似案件中,投诉、报警威慑力可能有所欠缺,直接到法院打官司又面临时间较长的弊端,都可能无法及时阻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而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民法典新创设的一项制度,具有独立性和实体化特点,不依赖于诉讼程序,兼具救济和预防的双重功能,成为维护公民人格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同时,人格权侵害禁令赋予了申请人以公权方式实现被申请人权利的禁止,应兼顾被申请人的言论自由、知情权等权利与申请人权益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私权与公益的平衡,严格遵守民法典规定的“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这一紧迫性要件,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在保障公民人格权益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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