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18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武办[2018]2号)提出“制定建设领域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支持政策”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改善营商环境,推进建设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发展。我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2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委。

    联系人:管龙 电话:83330855

    邮箱:952580235@qq.com。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新技术

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提升建设工程品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原则

(一)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并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二)我市建设领域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保护和支持各种合法合规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推广应用新技术遵循科学、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可择优应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优先应用。

二、推广应用政策

(一)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并享受国家及地方新技术应用优惠政策。

(二)支持企业与建设管理部门融合开展新技术研究、制定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按有关规定给予研发补助,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应用新技术;推广应用新技术情况作为项目评优评奖的重要条件,未采用新技术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推荐评优评奖。

(四)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即指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项目设计单位或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了新技术、新专利技术的书面证明等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五)建设管理部门积极向湖北省推荐我市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转换项目、示范工程。

(六)使用新技术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使用新技术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并在合同中明确

(七)新技术应用过程中,因技术缺陷或技术不完善原因,导致建设项目不能按批准的新技术建设,允许相关单位停止相关新技术应用并提出报告,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三、推广应用监管

(一)新技术推广应用应遵守国家住建部和湖北省住建厅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有关规定,严格限制、禁止落后技术及材料的使用。

(二)新技术应用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把关;加大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审查、监督管理力度,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新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应及时取消该新技术推广应用并计入依托单位信用档案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技术依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对假冒、伪造新技术的,一旦发现应立即禁止使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按有关规定限制或禁止在我市承接建设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实行。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新技术

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提升建设工程品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原则

(一)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并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二)我市建设领域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保护和支持各种合法合规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推广应用新技术遵循科学、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可择优应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优先应用。

二、推广应用政策

(一)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并享受国家及地方新技术应用优惠政策。

(二)支持企业与建设管理部门融合开展新技术研究、制定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按有关规定给予研发补助,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应用新技术;推广应用新技术情况作为项目评优评奖的重要条件,未采用新技术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推荐评优评奖。

(四)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即指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项目设计单位或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了新技术、新专利技术的书面证明等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五)建设管理部门积极向湖北省推荐我市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转换项目、示范工程。

(六)使用新技术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使用新技术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并在合同中明确

(七)新技术应用过程中,因技术缺陷或技术不完善原因,导致建设项目不能按批准的新技术建设,允许相关单位停止相关新技术应用并提出报告,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三、推广应用监管

(一)新技术推广应用应遵守国家住建部和湖北省住建厅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有关规定,严格限制、禁止落后技术及材料的使用。

(二)新技术应用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把关;加大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审查、监督管理力度,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新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应及时取消该新技术推广应用并计入依托单位信用档案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技术依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对假冒、伪造新技术的,一旦发现应立即禁止使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按有关规定限制或禁止在我市承接建设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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