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03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新技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并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推广应用,提升建设项目品质,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原则

    (一)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保护和支持各种合法合规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

    (二)推广应用新技术遵循科学、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三)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可择优应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优先应用。

    二、推广应用政策

    (一)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并享受国家及地方新技术应用优惠政策。

    (二)支持企业与建设管理部门融合开展新技术研究、制定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给予研发补助,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在建设项目中优先推广应用新技术;推广应用新技术情况作为项目评优评奖的重要条件,采用新技术的建设项目优先推荐评优评奖。

    (四)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项目设计单位或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了新技术、新专利技术的书面证明的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五)建设管理部门积极向湖北省住建厅推荐我市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转换建设项目作为省级示范工程,通过省级验收的示范工程,视同省级优良工程,对优秀的示范工程给予奖励,并对有关人员予以表彰。

    (六)使用新技术的建设项目,因使用新技术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并在合同中明确。

    (七)新技术应用过程中,因技术缺陷或技术不完善原因,导致建设项目不能按照标准建设的,允许相关单位停止该项新技术应用并及时向建设管理部门报告。

    三、推广应用监管

    (一)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具体工作。

    (二)新技术推广应用应遵守国家住建部和湖北省住建厅有关规定,严格限制、禁止落后技术及材料的使用,加大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监督管理力度,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对于新技术应用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新技术标准。

    (四)新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应及时取消该新技术推广应用,并计入依托单位信用档案,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技术依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对假冒、伪造新技术的,一旦发现应立即禁止使用,计入依托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信用档案,按有关规定限制或禁止在我市承接建设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未尽事宜按国家住建部和湖北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