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2-11-19
关于印发《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武食药监文〔2012158

 

 

 

关于印发《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

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

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服务,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促进本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按照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武汉市《关于实施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按照精简、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 局实行行政审批工作一个窗口对外办理,在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食品药监窗口,对外统一咨询、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本局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接受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申报资料。

二、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本局咨询行政审批事项或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告知解释,并应当做到热情服务,有问必答,耐心说明。

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咨询,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接收、回复告知。

三、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全面、准确告知解释内容,及时认真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得因告知不当、反复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告知书》等增加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多次往返负担。

四、窗口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告知义务,具体对承担的全部十三项审批事项履行告知义务。

五、窗口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前的咨询过程中,对下述内容应当耐心解释、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要求说明解释本局行政审批公示内容,即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受理条件、审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予以解释说明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书面告知。

()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各种方式,充分说明解释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书面告知。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必须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明确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本局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对下述内容应当耐心解释、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窗口必须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告知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应指导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更改,更改后符合条件的,窗口必须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告知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又不可以当场更正的,必须当场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过程中出具的上述文书,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在食品、药品审批系统中打印。

    七、所有告知文书都必须一式三份,申请人一份、窗口工作工作人员一份、案卷归档一份。

    八、窗口工作人员不出具上述文书,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当场直接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

九、市局在网站公示《一次性告知书》范本、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以便申请人咨询联系。

十、市局对各分局窗口人员开展一次性告知事宜培训工作。

十一、市局机关处室自行解释咨询、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行政审批咨询或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履行告知或不当履行告知义务的,或态度生硬、冷漠、刁难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审批事项在审批系统外操作,逃避市监察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监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关于实施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本细则由行政审批处负责组织实施,监察室负责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十三、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行政审批  告知制度  实施细则  通知

抄报:市治庸问责办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926日印发

                                                  共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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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武食药监文〔2012158

 

 

 

关于印发《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

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

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服务,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促进本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按照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武汉市《关于实施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按照精简、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 局实行行政审批工作一个窗口对外办理,在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食品药监窗口,对外统一咨询、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本局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接受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申报资料。

二、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本局咨询行政审批事项或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告知解释,并应当做到热情服务,有问必答,耐心说明。

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咨询,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接收、回复告知。

三、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全面、准确告知解释内容,及时认真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得因告知不当、反复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告知书》等增加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多次往返负担。

四、窗口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告知义务,具体对承担的全部十三项审批事项履行告知义务。

五、窗口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前的咨询过程中,对下述内容应当耐心解释、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要求说明解释本局行政审批公示内容,即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受理条件、审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予以解释说明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书面告知。

()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各种方式,充分说明解释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书面告知。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必须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明确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本局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对下述内容应当耐心解释、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窗口必须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告知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应指导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更改,更改后符合条件的,窗口必须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告知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又不可以当场更正的,必须当场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过程中出具的上述文书,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在食品、药品审批系统中打印。

    七、所有告知文书都必须一式三份,申请人一份、窗口工作工作人员一份、案卷归档一份。

    八、窗口工作人员不出具上述文书,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当场直接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

九、市局在网站公示《一次性告知书》范本、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以便申请人咨询联系。

十、市局对各分局窗口人员开展一次性告知事宜培训工作。

十一、市局机关处室自行解释咨询、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行政审批咨询或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履行告知或不当履行告知义务的,或态度生硬、冷漠、刁难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审批事项在审批系统外操作,逃避市监察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监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关于实施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本细则由行政审批处负责组织实施,监察室负责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十三、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行政审批  告知制度  实施细则  通知

抄报:市治庸问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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