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业服务业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2-10-12
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业服务业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工商〔2012〕79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业服务业企业设立登记
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市直各相关审批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治庸问责办关于优化工业、服务业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现将《武汉市工业服务业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工业服务业企业设立登记
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市工业、服务业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行为,保障并联审批协调、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武汉市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和《武汉市服务业领域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武汉市工业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的实施范围为:落户工业园区内的新设立工业企业,包括内资和外资企业。
      武汉市服务业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的实施范围为: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包括内资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主办部门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工业、服务业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主办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管辖权限,承担所登记企业的并联审批主办职责。
      该阶段并联审批的事项包括:企业经营范围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税务登记证登记。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市和区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根据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承担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联审批牵头职责,制定设立审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该阶段并联审批的事项包括: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企业经营项目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完成后,纳入企业设立登记的并联审批。
第四条  协办部门
      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务部门、商务部门和涉及企业经营范围前置审批的已入驻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是本市工业、服务业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的协办部门。
第五条  窗口设置
      由工商部门牵头,行政服务中心协助,设立并联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并联审批窗口)。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相关的办公设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助做好并联审批工作。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主办部门职责:负责有关工作规则的制定和督促落实。负责工业、服务业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工作的办理、组织、协调和监督;督促协办部门贯彻落实主协办工作制度,及时发现、解决主协办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
协办部门职责:协办部门负责做好协办材料的领取、移送工作,积极配合、协助主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及时、准确地向主办部门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信息,并确保协办事项的审批工作按时完成。
并联审批窗口职责:负责对进入并联审批的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统一收取申报材料,录入相关登记信息,传送审批信息,统一发放证照。
第七条  服务前移事项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将下列事项前移,并为申请人提供事前服务:
    (一)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审批基础性工作;
    (二)对专业性强、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审批事项的咨询;
    (三)转报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
      当事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或直接到审批部门进行约定,获得提前服务。
第八条  名称预先核准
      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联审批窗口制作《提前服务告知书》(附见4),交由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提前服务和设立审批工作。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并联审批窗口制作《提前服务告知书》,交由前置审批部门做好提前服务工作。
第九条  咨询告知
      名称预先核准后,对申请人到并联审批窗口咨询的,并联审批窗口根据申请内容,应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审批事项、申请条件、提交材料规范,同时发放《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一次性告知书》和《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登记表》等相关表格,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条  申请材料提交、接收和交接
    (一)申请人应当根据书面告知的内容,向并联审批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并联审批窗口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当场清点齐全后,应当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向申请人出具加盖“xx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专用章”的《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收件通知书》(附件1),《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收件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并联审批窗口留存。
    (三)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并联审批窗口应当自出具《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收件通知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附件2),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与相关前置审批部门交接。《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审批部门留存,一份由并联审批窗口留存。各前置审批部门应当指派专人与并联审批窗口交接,并在《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上签字确认。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交接的,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受理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工商部门收到并联审批窗口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打印《受理通知书》,存入企业档案。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各前置审批部门收到并联审批窗口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打印《受理通知书》,存入企业档案。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审批决定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作出准予登记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交由并联审批窗口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书;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作出不予登记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行政审批决定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对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前置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许可证件和收费单据送达并联审批窗口。并联审批窗口应将许可证件复印件传送给工商部门。
     (二)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营业执照送达并联审批窗口。
     (三)并联审批窗口应通过网上审批系统的短信提示功能即时通知申请人办理公章刻制。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办理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后,应当即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收费单据送达并联审批窗口。
     (五)税务部门收到办理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后,应当即时办理税务登记证,送达并联审批窗口。
第十三条  统一发照
       并联审批窗口在确定所有审批事务结束并收到全部证照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持《收件通知书》、缴费证明、取件人身份证到并联审批窗口领取前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十四条  限时办结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内资工业企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外资工业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业内资、外资企业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主协办部门在并联审批流程中的承诺时限应不大于单独办理该事项的承诺时限。市级权限内审批事项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审批结果的公开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方便申请人实时查询、了解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告知承诺
    (一)告知承诺的事项
      1.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审批事项外,对于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部门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2.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前置审批事项,由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实行告知承诺的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部门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的格式文本。
    (二)审批决定
      前置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送达并联审批窗口。
第十七条  资料管理
      并联审批事项办结后,相关资料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申请人在设立登记中提供的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共同需要的原始纸质申请材料,由并联审批窗口负责扫描,原件由主办部门存档。
    (二)申请人提供的涉及前置审批部门的原始纸质申请材料由并联审批窗口移交前置审批部门归档保存。
    (三)对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设立登记资料的整合,待条件成熟(包括技术支持能够满足全部工作需要)时,逐步推进资料共享工作。
第十八条  办事指南的制定与公示
    (一)协办部门应当向主办部门提供包含本部门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提前服务的事项和方式,以及相关的说明和解释等内容的办事指南。协办部门提供的办事指南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更新的办事指南提交主办部门。
    (二)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公示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阅。在并联审批中,不得要求增加办事指南以外的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监控测评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工作纳入武汉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审批流程监督、审批时限监督等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及测评考核。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并联审批高效运行。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并联审批运行的,依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收件通知书
2.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
3.不参加并联审批申请
4.提前服务告知书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下载 打印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