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工作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11
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有关省级龙头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2017年一号文件精神,发挥龙头企业在新常态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提档升级,助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强省建设,根据《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鄂农产字〔2010〕1号)的规定,近期将组织对省级

  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和新申报企业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退一补一。本次监测认定,实行总量控制,以市州为单位,退一补一,增补企业原则上不得多于淘汰企业。

  (二)重点增补产业融合发展企业。包括农林牧渔结合、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电商、农业物联网、“中央厨房”、直营配送和全产业链等发展较好的企业。如果增补企业属传统产业,必须主营业务收入居所在市州行业前三位。

  (三)坚持“四个优先”。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企业优先,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园区内的企业优先,流转土地自建核心基地的企业优先,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优先。

  二、监测工作

  (一)监测范围。现有省级龙头企业。

  (二)监测条件。

  1、企业效益。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近两年未出现亏损(行业性亏损除外),资产负债率低于60%,产品产销率高于90%。

  2、企业带动能力。企业直接带动农户及种植养殖达到一定规模,在自建基地、订单基地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量的70%以上,农户增收效果比较明显。

  3、合法经营。近两年未发生偷税漏税、拖欠职工工资、环境污染及产品质量安全等违法违规事件。

  (三)监测材料。

  1、《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

  2、近两年企业的产业化经营发展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项目投资与技改、产品研发与成果应用、产业链打造、质量安全管控与品牌创建、国内外市场开拓与电子商务、原料基地建设、与农户(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模式和效果、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的发展目标和措施等(2000字左右)。
   
  3、财务报表复印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15年、2016年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只需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事务所公章应清晰。

  4、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的企业2015年和2016年纳税证明原件(应说明纳税额)、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近两年企业环保证明、县级及以上农业或食药监部门出具的近两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这3项证明可以市、州或县为单位,商请本地相关部门统一出具)。

  5、2015、2016年的电费清单复印件。(由加工型龙头企业提供当地供电公司出具的分月用电量和电费清单)

  6、订单(合作、入股)农户或合作社代表名册。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名称的现有龙头企业,要提交更名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营业务变化情况、工商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三、认定工作

  (一)申报对象。在湖北省内注册登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及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涉农收入占销售收入70%以上)的独立企业法人,市州级龙头企业首次认定时间应满一年。
    
  (二)申报条件。产业融合发展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他企业不低于1亿元;贫困县的企业适当放宽条件。同时,必须符合前述监测条件。

  (三)申报材料。同监测材料1、2、3、4、5、6。

  四、监测(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州)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二)市(州)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征求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向省产业化办提出初审意见,淘汰和增补的企业要说明理由。省直企业直接向省产业化办提交申报材料。

  (三)省产业化办组织部分市州人员开展交叉抽查,提出抽查意见。
    
  (四)省产业化办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监测与认定建议,新申报企业在湖北农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后,一并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批并发文。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州、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工作机构要严格把关。不符合监测条件的现有省级龙头企业要坚决予以淘汰,母子公司都是省级龙头企业的、已被认定为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监测或申报要从严控制。
    
  (二)恪守诚信。企业应如实准确提供有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监测企业将以监测不合格处理,新申报企业将取消申报资格;企业不按时上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流程时限。企业应于4月21日前向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交监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县(市、区)主管部门4月28日前完成形式审查工作报市(州)主管部门,市(州)主管部门于5月5日前完成初审工作报省产业化办,省产业化办5月15日前完成组织交叉检查、专家评审和成员单位意见征求等工作。

  (四)材料报送。纸质材料由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机构统一报(寄)送,《监测(申报)表》电子版由各市(州)产业化工作机构审核打包后,发送到省产业化办(有关申报表和封面在湖北农业信息网产业化处子网“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省产业化办不直接受理各企业和县(市、区)产业化工作机构报送的材料。

  (五)申报纪律。申报期间,各级产业化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坚持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不得吃拿卡要,不得徇私舞弊,保持监测认定工作风清气正。

  联系人:吴志鹏   027-87667296

  邮箱:hbnytcyhc@163.com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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