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行政调解与行政诉讼协调相互衔接配合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8-06-19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行政调解与行政诉讼协调相互衔接配合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各街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行政纠纷解决途径,把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落到实处,区政府和区法院决定在全区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和行政诉讼协调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为重点,优化行政调解和行政诉讼协调功能,实现资源整合和功能互补,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促和谐。

  二、组织领导

  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区政府分管区长和区法院分管院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法制办、行政机关法制科和法院行政庭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政府法制办和区法院行政庭共同负责办公室工作。在行政争议较多的行政机关设立行政调解专门机构,调解机构和法制科联合办公。建立行政调解的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的工作职能和岗位工作职责。

  三、基本原则

  行政调解和行政诉讼协调要坚持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四、衔接方式

  (一)组织衔接。区政府和区法院建立工作联系制,不定期召开司法与行政联席会议,通报行政调解和行政诉讼协调相互衔接配合的情况。每季度举办一次《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论坛》,及时解决行政调解和行政诉讼协调相互衔接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组织行政审判法官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交流、总结、推广行政调解和行政诉讼协调相互衔接配合机制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和经验。

  (二)程序衔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决定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将行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区政府法制办在行政复议中应组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调解,将行政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法院在行政案件立案之前,应及时与被诉行政机关沟通,做好起诉人疏导工作,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及时作出处理,避免形成诉讼。法院在立案后结案前,可组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协调和解,对涉及民生、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案件,必须组织协调和解,将行政纠纷化解在基层。

  (三)案件的监控衔接。行政调解和行政诉讼协调的重点案件:一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但行政相对人不理解、不支持的;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行政相对人对其合理性提出异议的;三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四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五是涉及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或者其他以当事人生活、生存权益为基本内容的;六是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企业改制、资源环保等矛盾容易激化,可能引起群体性利益冲突,或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影响的;七是其他依法可以进行行政调解和行政诉讼协调的案件。

  五、基本要求

  (一)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手段进行行政调解和行政诉讼协调。对因民事争议引起的行政争议,可引入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机制,依法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有关组织参与,力争彻底解决民事、行政纠纷。对本地区有重大影响,可能激化矛盾的行政争议,可以邀请社会团体或社会中介组织等主持或参与协调工作,主动依靠党委和人大的支持,争取横向关联的行政机关和纵向关联的行政机关的配合,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二)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和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模式。一是源头预防,构建完备有效的行政争议控防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二是主动化解,坚持行政机关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处罚谁负责的调解责任制,行政首长参与案件的调解;三是诉讼协调,在主审人初步协调,合议庭全面协调,院领导深入协调三个阶段上逐步推进,在庭前、庭中和庭后三个环节上全程协调。四是专题协调,经过上述努力仍然还解决不了的,由区政府和区法院召开联席会议,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进行专题协调。每阶段调解协调状况总结材料(格式见附件一、二)应随案件传递,为下次调解协调提供参考。

二00八年三月六日


附件一:

行政纠纷调解工作表

  

事 由

 

当事人

 

纠纷焦点

 

调解意见

 

调解结果

 

调解人

 

 

 

 

  调解人 (签名)

  记录人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行政纠纷协调工作表

  

 

 

案号

 

主办人

 

 

 

 

 

第三人

 

争议焦点

 

行政调解结果分析

 

诉讼协调意   

 

诉讼协调结   

 

诉讼协调建   

 

  协调人 (签名)

  记录人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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