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和平街杨春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三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8-09-11
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和平街杨春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三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

区民政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撤销和平街厂前村、白马洲村、东方红村成立和平街杨春湖社区、白马社区、东方红社区的请示》(洪民文〔2008〕54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成立和平街杨春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平街白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平街东方红社区居民委员会。请你局督促和平街办事处做好建居相关工作。

  此复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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