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02-21
关于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市房产测绘中心,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本着加强监管、简化流程、方便企业的目的,现就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备案范围

   需要办理预(现)售手续的住宅类(含住宅和商住)开发建设项目。

二、行政备案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到区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办理时限为二十日。(具体流程见附件1)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号为“**区物区备[    ]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除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项目外,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后,预(现)售手续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的十日前,到区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备案办理时限为三个工作日。(具体流程见附件2)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号为“**区物招备[    ]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或经区房管部门批准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之前与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备案办理时限为三个工作日。(具体流程见附件3)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号为“**区物前合备[    ]

(四)承接查验备案

新建项目交付前,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区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备案办理时限为五个工作日。(具体流程见附件4)

承接查验备案号为“**区物承备[    ]

    (五)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备案办理时限为三个工作日。(具体流程见附件5)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号为“**区物合备[    ]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备案事项管理

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行政备案工作,对于规范开发建设单位行为,提高小区交付质量,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区房管局要高度重视,吃透文件精神,认真把握备案流程和有关要求,及时召开辖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会议进行部署,确保备案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管理,做好备案事项档案资料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各项行政备案事项中产生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区房管局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物业管理行政备案资料。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依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向区房管局申请查阅和复印备案资料。

(三)查漏补缺,建立完善小区基础信息台帐

各区房管局要以贯彻落实此次物业管理活动行政备案工作为契机,对辖区已经交付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补办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含前期),并上传至武汉市物业管理综合系统,确保全市基础信息完整。

(四)加强检查,督促各区提高备案管理成效

市局物业处要将推动各区落实行政备案事项作为行政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绩效目标实施考核,每年对各区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要根据文件要求,及时调整武汉市物业管理综合系统,并根据已有的基础数据信息,协助各区局做好项目清理和备案信息上传共享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商业项目,各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流程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流程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流程

4、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流程

5、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流程

附件:1、2、3、4、5.doc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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