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出台《武汉市民防办公室关于更新“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审批证照的通知》的原因和背景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3-08
解读:出台《武汉市民防办公室关于更新“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审批证照的通知》的原因和背景
解读单位 武汉市民防办 发布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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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出台《武汉市民防办公室关于更新“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审批证照的通知》的原因和背景

发布时间:2022-03-08 16:35 字号:[ ] 【 打印 】 【 下载 】

截止到以上这个通知出台之前,经多次优化精简之后,且将年办件量总为0的“人民防空警报器迁移审批”忽略不计之后,我市现有4项人防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是①“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对应一次性告知书1),审批证照名称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 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应一次性告知书2),审批证照名称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③“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对应一次性告知书3),审批证照名称为《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回填)呈批表》;④“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审批”(对应一次性告知书4),审批证照名称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其中市级人防仅保留第①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第②③④项行政许可事项己全权下放到区级人防实施审批,《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统一市、具两级人防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的通知》(鄂人防[2019]3号)对以上也都认可。

其中“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之前的审批证照的名称为《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回填)许可呈批表》,当时300㎡以上的人防工程拆除是区办先审、再报市办审、再报省办审,三级联审,三级盖章,所以审批证照一直是一个“拆除呈批表”,当时是可以解释的,但弊端一直很明显,不久前对各区进行调研时,有2个区都提出来,原审批证照“拆除呈批表”中,有具体审批人、审批负责人、分管领导等共6~9个人的签字及意见,还都是手写,作为审批证照发给建设单位,欠妥当也欠规范,现湖北省人民政府令411号令出台之后,“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出现了重大改革,根据其中的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不论多大面积的人防工程拆除,均是由区级审批,报市级备案即可,只需加盖一个区级的印章。从原来要区办、市办、省办盖3个印章且辗转跑3个地点变为只盖区办1个印章,只跑1次。因此对此审批证照加以改进的条件己经具备了,而且是必须要改了,相关的一次性告知书内容本来也就应该修改了。

另外,参考其它委办局的各项审批证照名称,一般多为《某某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某某证》;再参考其它城市人防部门的相同事项的证照名称,也多为《某某行政许可决定书》,且我市人防4项行政许可事项中,另外3项的审批证照名称均很规范,唯独“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审批证照名称不规范,故为了我市人防审批证照整体规范,也必须将原证照名称更名,更名为《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且重新设计证照版面,不显示区行政审批局内部人员签字,只显示拆除单位、拆除人防工程的地址、拆除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补建或补偿的决定意见、同意拆除的文字表述、区行政审批局印章等内容。

综上,更新“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审批证照既是合理、又是必须、又是急需。

此举还是我办简化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实质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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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以上这个通知出台之前,经多次优化精简之后,且将年办件量总为0的“人民防空警报器迁移审批”忽略不计之后,我市现有4项人防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是①“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对应一次性告知书1),审批证照名称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 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应一次性告知书2),审批证照名称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③“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对应一次性告知书3),审批证照名称为《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回填)呈批表》;④“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审批”(对应一次性告知书4),审批证照名称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其中市级人防仅保留第①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第②③④项行政许可事项己全权下放到区级人防实施审批,《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统一市、具两级人防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的通知》(鄂人防[2019]3号)对以上也都认可。

其中“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之前的审批证照的名称为《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回填)许可呈批表》,当时300㎡以上的人防工程拆除是区办先审、再报市办审、再报省办审,三级联审,三级盖章,所以审批证照一直是一个“拆除呈批表”,当时是可以解释的,但弊端一直很明显,不久前对各区进行调研时,有2个区都提出来,原审批证照“拆除呈批表”中,有具体审批人、审批负责人、分管领导等共6~9个人的签字及意见,还都是手写,作为审批证照发给建设单位,欠妥当也欠规范,现湖北省人民政府令411号令出台之后,“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出现了重大改革,根据其中的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不论多大面积的人防工程拆除,均是由区级审批,报市级备案即可,只需加盖一个区级的印章。从原来要区办、市办、省办盖3个印章且辗转跑3个地点变为只盖区办1个印章,只跑1次。因此对此审批证照加以改进的条件己经具备了,而且是必须要改了,相关的一次性告知书内容本来也就应该修改了。

另外,参考其它委办局的各项审批证照名称,一般多为《某某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某某证》;再参考其它城市人防部门的相同事项的证照名称,也多为《某某行政许可决定书》,且我市人防4项行政许可事项中,另外3项的审批证照名称均很规范,唯独“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审批证照名称不规范,故为了我市人防审批证照整体规范,也必须将原证照名称更名,更名为《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且重新设计证照版面,不显示区行政审批局内部人员签字,只显示拆除单位、拆除人防工程的地址、拆除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补建或补偿的决定意见、同意拆除的文字表述、区行政审批局印章等内容。

综上,更新“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审批证照既是合理、又是必须、又是急需。

此举还是我办简化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实质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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