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处置工作应对预案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3-04-10
武汉市江夏区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处置工作应对预案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汉市江夏区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处置工作应对预案》等的通知

 

各乡镇街、办事处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办事处,区人武部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武汉市江夏区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处置工作应对预案》、《武汉市江夏区群体性事件应对预案》、《武汉市江夏区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工作预案》已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921

 

武汉市江夏区重大突发事件新闻

处置工作应对预案

 

  为推进我区各级各部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迅速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主动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省、市关于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系列规定,依据《江夏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区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二、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要正确引导舆论,使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有利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理。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要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4、讲究方法,提高效率。坚持突发事件的处置与新闻发布同时布置,同时落实;坚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依托媒体,积极引导和应用好媒体;坚持处置突发事件的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新闻发布工作,确保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发布最新消息。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1、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机构应迅速成立区应急新闻发布组,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区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部署下开展工作,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相关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组  长:由区委宣传部分管新闻的副部长担任。

  成  员:由区委宣传部、区纪委、区台办、区外事办、区公安分局、区新闻信息中心、区广电局、区电视台、区电信局、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突发事件处置相关部门、事发地单位等指派分管负责人组成。

  2、区应急新闻发布组职责

  (1)接受区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决定新闻单位介入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

  (2)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和新闻发布稿,决定新闻发布口径、原则和内容。

  (3)协调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中外记者;

  (4)收集、跟踪舆情(包括电脑网络和手机上散布的不良有害信息),及时向区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提出建议,引导舆论;

  (5)落实区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3、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事件处置或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区政府主管部门职责: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有关新闻发布事项的工作;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的初稿,并审核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2)区委宣传部职责:负责提出对内外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并及时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报告,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组织舆论引导;负责向境内媒体发出新闻通稿;协调、指导在事件现场采访的内地记者的管理;负责向市委宣传部汇报请示相关工作,争取上级新闻主管部门和中央、省、市媒体的支持,开展对区外的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

  3)区纪委职责:负责违纪违法问题新闻报道的审核工作。

  4)区台办职责:负责台湾地区记者采访申请的受理及现场管理工作,负责向台湾媒体记者提供新闻通稿,负责对涉台事件新闻稿的审核工作。

  5)区外事办职责:负责外国记者采访申请的受理及协助现场管理工作;负责向外国媒体记者提供新闻通稿;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向外国驻华使领馆通报情况。

  6)区公安分局职责: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安全保卫,协助宣传等相关部门对现场采访记者实施管理,核实记者身份,对非法采访依法处理,并负责互联网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7)事发地单位职责:党政主要领导要增强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的意识,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处理的相关技巧;要及时主动掌握舆情,组建专门队伍负责突发事件舆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和报送,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提供依据。

  (8)区新闻信息中心和区电视台职责:启动各自的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组织记者采访突发事件环节和过程,掌握第一手资料,形成新闻素材。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审核刊播稿,送区应急新闻发布组审定后,按照统一口径和时机组织刊播。明令暂不刊播的,不得擅自刊播。加强与中央、省、市媒体的沟通交流协作,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引导其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汇集来区采访记者相关信息和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报区应急新闻发布组。

  (9)区电信局、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职责:负责事件发生后的互联网信息和手机信息的安全,发现不良、虚假信息,及时报告区应急新闻发布组,并采取果断措施,杜绝不良、虚假信息扩散。

  四、工作规程

  1、发生突发事件后,区政府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同时成立区应急新闻发布组。区政府授权主管部门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委宣传部授权区应急新闻发布组和该主管部门一起,组织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2、启动突发事件报告机制。在突发事件发后第一时间内,事发地党政机关必须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区委宣传部报告。3小时内将新闻报道口径向区政府和区委宣传部报告。

  3、启动新闻发布方案审批机制。区应急新闻发布组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请示,并遵照指示迅速组织落实。

  4、启动新闻发布机制。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区应急新闻发布组负责组织及时、有序的新闻发布。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散发新闻通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采访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省、市级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已发生的基本事实,争取主动,然后视事件发展、处置的情况,及时发布有关新闻。

  5、启动区内外舆情跟踪和通报机制。由事发地单位负责收集和整理涉及突发事件的辖区内舆情,由区委宣传部协调相关部门和区新闻信息中心、区电视台,收集事发地辖区外舆情,并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

  6、启动互联网、手机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由区公安分局、区新闻信息中心、区电信局、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对突发事件信息内容进行有效监管,积极争取市级信息管理部门的支持,对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严重妨碍事件处置的信息和手机短信,要及时进行封堵、删除和屏蔽;及时跟踪、分析网上舆情,掌握网上动态,组织人员迅速开展网上舆论引导工作,疏导网上舆论。

  7、启动向中央、省、市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通报机制。由区应急新闻发布组及时向上级各新闻媒体通报情况,事件涉及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的,由区外事办、区台办按规定程序通报情况。

  8、由区应急新闻发布组组织区新闻信息中心、区电视台,第一时间(纸坊城区10分钟,大桥、藏龙岛、庙山、郑店街、五里界街30分钟,其他地方1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文字、图片、音像和影视资料的采写、拍摄工作,将采写突发事件的报道向区应急新闻发布组报送;同时,经区应急指挥机构授权,采取适当形式,在第一时间对外报道事件和处置情况,掌握舆论的主动权。事发地单位和负责处置事件的区主管部门,应对区级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拍摄给予支持。

  五、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1、及时准确。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

  2、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加强对事件的跟踪、分析和研判,确保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3、突出重点。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争取先入为主的效果,打好主动仗。

  4、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应尽快组织新闻发布。重大政治性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原则上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须报请市委批准后再商定媒体刊播。影响局部的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区委宣传部统一部署,只在区内媒体刊播,积极做好与省市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工作。

  六、后期处置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区应急新闻发布组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

  对参与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力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新闻媒体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发展及处置信息或报道虚假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依法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惩处。

  全区各乡镇街、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本预案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市江夏区群体性事件应对预案

  

  为了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提高处置能力,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武汉市江夏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和区外发生的与本区有关的,需要由党政机关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应对的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工作。

  二、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是指,10人以上聚众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以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行为:

    (一)聚众冲击、围堵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电视台、通讯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单位和场所的;

    (二)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

    (三)聚众阻挠国家和省、市、区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四)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五)在公共场所、法律法规禁止地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六)聚众罢工、罢课、罢市,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

  (七)聚众骚乱影响民族团结的;

  (八)聚众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影响社会稳定的;

  (九)聚众骚乱严重影响重大文体、商贸活动的;

    (十)打、砸、抢、烧和械斗造成人员伤亡、财产较大损失的;

    (十一)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聚集活动的;

    (十二)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和行为。

    三、工作原则

  应对群体性事件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化解矛盾的原则;依法处置,防止激化的原则;依法行政,依法处置的原则;快速反应,相互配合的原则;加强教育,正确引导的原则。

     四、指挥体系

  (一)区应对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委政法委书记和区人民政府分管稳定工作的副区长共同担任,其他副区长协助工作,负责全区较大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人武部部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和区维护稳定办公室主任担任,协助总指挥处置全区较大群体性事件应对工作。成员由事件涉及的有关成员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工作。

  区应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在区公安分局办公。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治安大队队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其主要职责:负责应对信息的接受处理、报告;与成员单位和现场应对组织保持联系;协助调查和汇总应对工作情况。处理日常事务,办理应对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办理应对状态终止后决定的有关事宜。

  (二)职能部门应对机构:本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和本单位群体性事件应对机构的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或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工作;驻区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群体性事件应对机构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工作。

  (三)乡级应对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群体性事件应对指挥部,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负责本地群体性事件应对工作。

  五、预警报告机制

  (一)预警

     区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区直机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要制定针对群体事件的有效预防预警机制,建立覆盖全面、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二)预警报告

  1、第一个收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群体性事件第一报告人:

  2、第一报告人应在10分钟以内向区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区政法委值班室报告;

  3、区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区政法委值班室在立即报告分管区长和政法委书记的同时,向事发地的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通报情况;

  4、分管维稳的常委、副区长认为必要时应向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同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应急部门。

  5、事件中涉及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责成区侨外办、台办按规定渠道上报市相关部门。

  (三)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件发生的地区(单位、部门)、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参与人数、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六、应对处置

  (一)应对程序

  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主要党政负责人为现场处置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配合第一责任人工作。现场处置工作流程:

  1、第一责任人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纸坊城区10分钟以内,江夏经济开发区、郑店街、五里界街30分钟以内,其他乡镇街1个小时以内)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同时,乡级应对机构向本地有关机构和单位下达应对指令;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通过电讯了解现场情况,指导乡级应急指挥部工作。同时,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应对指令;

  3、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到现场指导、协调第一责任人处置;

  4、必要时,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亲临现场指挥;

  5、情况紧急时应及时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接受其命令;

  6、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指挥部指令到位依据其职能开展工作应对工作;

  7、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指示均以指挥部命令下达。

  (二)应对措施

  1、在指挥人员赶赴到达现场之前,事发地公安派出所民警、保安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初步控制局面。

  2、第一责任人和委派的现场负责人迅速了解群众诉求,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动员推选代表并组织疏散群众。

  3、主要负责人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4、当疏散遇到阻力时,指挥部应派员宣传信访政策,阐明处置态度。

  5、对经劝告仍然实施阻门、堵路等过激行为的,公安部门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依据法律、法规和《武汉市公安局关于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现场管制措施和强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事件中违法犯罪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予以打击。

    6、实施疏散措施时,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应有现场指挥人员和足够警力;消防、卫生保障应当到位;责任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到位;启动善后工作;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应当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程序规定实施。

  7、对于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地聚众,与事发地党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

  (三)依法进入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采取一般应对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区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七、信息发布

  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与报道,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武汉市江夏区突发性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八、应对保障

  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组织与人员保障;经费与物资保障;生活与卫生保障;道路安全与畅通保障;社会治安秩序保障;通信与基础设施保障。

  九、应对责任

  对在群体性事件预警和处置中,相关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由于疏于研判未建立预警机制的;

  (二)对于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应预警而未预警的;

  (三)报告不及时贻误最佳处置时机的;

  (四)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未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

  (五)相关单位负责人接到指挥部命令未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

  (六)相关单位不按指挥部命令到位开展应对工作的;

  (七)在群体性事件预警和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十、附则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预案。

  (二)本预案由区群体性事件应对指挥部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武汉市江夏区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工作预案

  

  为了提高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控制或减缓非正常死亡事件给社会带来的影响,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武汉市江夏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内或者区外发生的与本区有关的因民事纠纷、医疗事故、安全事故、伤害、自然灾害等造成非正常死亡引发的较大纠纷的应对与处置。

  二、工作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办事处(统称办事处,下同)、梁子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简称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主动进位、分级管理、履行职能、密切配合、依法处置”的原则,妥善化解本地本部门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和涉及本地本部门人员在辖区外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引起的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属地管理

  非正常死亡事件实行分级属地管理。

  (一)区级管理。区维护稳定办公室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对处置行动,决定应对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有关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区司法部门指导全区非正常死亡应对处理工作具体事负责非正常死亡事件实时报告、调解预案的制定,主持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配合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疏导说服动员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二)乡级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对处置、调解和善后等工作,是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对处置行动的第一责任人。

  四、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区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动态进行控制,防止事态升级,具体负责死因的调查认定,依职能依法严肃处理非正常死亡案件中的违法行为,按规定处理尸体。协助司法部门做好调解工作。

  (二)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现场救治非正常受伤人员工作,及时妥善安排住院救治,配合公安部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对因医疗机构医疗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要积极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稳定伤亡家属情绪,制定理赔方案。司法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善后和调解工作。

  (三)医疗机构:对非正常死亡和刀枪伤情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救治伤员,妥善处置死者,出具诊断或者死亡证明。积极配合法医鉴定,协助公安部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协助司法部门做好善后和调解工作。

  (四)区劳动和保障部门:参与调解因劳动争议引发的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与司法部门协作制订调处预案,共同协助做好善后和调解工作。

  (五)区安监部门:负责生产性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理工作,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取证、事故等级进行鉴定,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协助司法部门做好调解工作,督促生产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六)区国土部门:参与矿难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理工作,对矿难等级进行鉴定,配合安监、公安等部门调查取证,督促矿山企业做好善后工作。司法部门协助国土部门做好调解工作。

  (七)区经济部门:参与有关企业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协助司法部门做好善后和调解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善后工作。

  (八)区建设部门:负责因公共设施损毁、房屋倒塌、施工安全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置工作,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司法部门协助区建设部门做好善后和调解工作。

  (九)区教育部门:负责处理校园内外与其有关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司法部门协助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善后及调解工作。

  (十)区环保部门:参与毒气泄露、水污染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查取证,出具检测报告,协助责任单位和司法部门调解工作。

  (十一)区民政部门:及时派出殡仪车辆到现场,收殓尸体,移送殡仪馆存放。经有关部门决定或者死者家属同意后火化。

  (十二)侨务外事部门:负责涉外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查、调解、善后工作。

  (十三)其它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参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查、调解、善后工作。

  (十四)驻区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查、善后工作。

  (十五)乡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对处理及其后勤保障工作,及时向区维护稳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十六)居(村)民委员会:在社区或者农村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报告,义不容辞地主动配合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做好平息事态工作和善后、调解工作。

  五、处置程序

  非正常死亡引发较大纠纷,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向上级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接到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区维护稳定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维护稳定办公室接到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区人民政府请示,并与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保持联系。

  (二)启动应对程序。区维护稳定办公室根据上级领导的要求和事件实际,启动应对处置程序;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事件;立即成立该事件应对与处置领导小组;明确参与处理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好组织协调和应对工作。

  (三)应对响应。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区维护稳定办公室、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纸坊城区10分钟以内,江夏经济开发区、郑店街、五里界街30分钟以内,其他乡镇街1个小时以内)赶赴现场。立即组织救治伤者;动员死者亲属在24小时内将尸体转移至殡仪馆存放或者火化,对不听劝阻,停尸、抬尸闹事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置。暂时无人认领的尸体,由民政部门转移至殡仪馆,视情况处理。其它参与调处的责任单位按照分工负责,履行职能的要求,迅速到岗到位,联手控制事态扩大和恶化。

  (四)跨地区协调。对跨地区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主动与事发地有关单位联系和协调,寻求妥善处置办法。

  (五)外交途径解决。对在境外发生的与本区有关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区侨务外事部门受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寻求外交途径解决。

  六、处置预案

  除已经进入审判程序的非正常死亡民事赔偿、补偿案件以外,由司法部门制定非正常死亡事件善后、调解等处置预案,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处置预案。没有明确规定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社会主义道德和本着保护弱者的原则组织各方进行调解。

   (二)因民事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当事人应当对死者家属给予赔偿。司法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和居(村)民小组,根据事件责任的大小和发展趋势及死者家庭经济状况共同协商、制订处置预案。

   (三)对帮工及雇佣活动中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司法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制订处置预案。

   (四)对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司法部门与劳动和社保部门针对以下情形共同协商处置预案。伤亡者已办理工伤保险或者商业保险的,督促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或者其与保险机构的约定理赔。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按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偿。如当事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仲裁。

  (五)对医疗事故引发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卫生部门会同司法部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订处置预案。经医疗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但院方在医疗过程中有过错的,司法部门在制订处置预案中,可动员院方酌情给予补偿。

  (六)对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司法部门应与公共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共同制订处置预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明确由公共设施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设计、施工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对因电力设施不安全引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司法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依据有关因电力设施问题造成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制订处置预案。即使死者有较大过错,但出于同情死者亲属,司法部门可以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对死者家属给予适当补偿。

  (八)对交通事故引起非正常死亡的事件,由公安部门会同司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共同制订处置预案,并做好调解和理赔工作。

  (九)对自然灾害引起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同司法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制订处置预案,并做好应对与安置和补助工作。

  七、责任追究

  对在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中,相关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处置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复斗造成更大伤亡的;

  (二)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区维护稳定办公室、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的负责人得知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未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

  (三)在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八、附则

  (一)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应预案,报区维护稳定办公室和区司法局备案。

  (二)本预案由区维护稳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汉市江夏区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处置工作应对预案》等的通知

 

各乡镇街、办事处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办事处,区人武部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武汉市江夏区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处置工作应对预案》、《武汉市江夏区群体性事件应对预案》、《武汉市江夏区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工作预案》已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921

 

武汉市江夏区重大突发事件新闻

处置工作应对预案

 

  为推进我区各级各部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迅速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主动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省、市关于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系列规定,依据《江夏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区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二、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要正确引导舆论,使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有利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理。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要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4、讲究方法,提高效率。坚持突发事件的处置与新闻发布同时布置,同时落实;坚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依托媒体,积极引导和应用好媒体;坚持处置突发事件的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新闻发布工作,确保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发布最新消息。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1、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机构应迅速成立区应急新闻发布组,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区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部署下开展工作,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相关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组  长:由区委宣传部分管新闻的副部长担任。

  成  员:由区委宣传部、区纪委、区台办、区外事办、区公安分局、区新闻信息中心、区广电局、区电视台、区电信局、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突发事件处置相关部门、事发地单位等指派分管负责人组成。

  2、区应急新闻发布组职责

  (1)接受区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决定新闻单位介入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

  (2)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和新闻发布稿,决定新闻发布口径、原则和内容。

  (3)协调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中外记者;

  (4)收集、跟踪舆情(包括电脑网络和手机上散布的不良有害信息),及时向区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提出建议,引导舆论;

  (5)落实区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3、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事件处置或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区政府主管部门职责: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有关新闻发布事项的工作;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的初稿,并审核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2)区委宣传部职责:负责提出对内外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并及时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报告,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组织舆论引导;负责向境内媒体发出新闻通稿;协调、指导在事件现场采访的内地记者的管理;负责向市委宣传部汇报请示相关工作,争取上级新闻主管部门和中央、省、市媒体的支持,开展对区外的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

  3)区纪委职责:负责违纪违法问题新闻报道的审核工作。

  4)区台办职责:负责台湾地区记者采访申请的受理及现场管理工作,负责向台湾媒体记者提供新闻通稿,负责对涉台事件新闻稿的审核工作。

  5)区外事办职责:负责外国记者采访申请的受理及协助现场管理工作;负责向外国媒体记者提供新闻通稿;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向外国驻华使领馆通报情况。

  6)区公安分局职责: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安全保卫,协助宣传等相关部门对现场采访记者实施管理,核实记者身份,对非法采访依法处理,并负责互联网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7)事发地单位职责:党政主要领导要增强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的意识,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处理的相关技巧;要及时主动掌握舆情,组建专门队伍负责突发事件舆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和报送,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提供依据。

  (8)区新闻信息中心和区电视台职责:启动各自的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组织记者采访突发事件环节和过程,掌握第一手资料,形成新闻素材。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审核刊播稿,送区应急新闻发布组审定后,按照统一口径和时机组织刊播。明令暂不刊播的,不得擅自刊播。加强与中央、省、市媒体的沟通交流协作,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引导其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汇集来区采访记者相关信息和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报区应急新闻发布组。

  (9)区电信局、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职责:负责事件发生后的互联网信息和手机信息的安全,发现不良、虚假信息,及时报告区应急新闻发布组,并采取果断措施,杜绝不良、虚假信息扩散。

  四、工作规程

  1、发生突发事件后,区政府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同时成立区应急新闻发布组。区政府授权主管部门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委宣传部授权区应急新闻发布组和该主管部门一起,组织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2、启动突发事件报告机制。在突发事件发后第一时间内,事发地党政机关必须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区委宣传部报告。3小时内将新闻报道口径向区政府和区委宣传部报告。

  3、启动新闻发布方案审批机制。区应急新闻发布组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请示,并遵照指示迅速组织落实。

  4、启动新闻发布机制。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区应急新闻发布组负责组织及时、有序的新闻发布。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散发新闻通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采访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省、市级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已发生的基本事实,争取主动,然后视事件发展、处置的情况,及时发布有关新闻。

  5、启动区内外舆情跟踪和通报机制。由事发地单位负责收集和整理涉及突发事件的辖区内舆情,由区委宣传部协调相关部门和区新闻信息中心、区电视台,收集事发地辖区外舆情,并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

  6、启动互联网、手机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由区公安分局、区新闻信息中心、区电信局、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对突发事件信息内容进行有效监管,积极争取市级信息管理部门的支持,对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严重妨碍事件处置的信息和手机短信,要及时进行封堵、删除和屏蔽;及时跟踪、分析网上舆情,掌握网上动态,组织人员迅速开展网上舆论引导工作,疏导网上舆论。

  7、启动向中央、省、市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通报机制。由区应急新闻发布组及时向上级各新闻媒体通报情况,事件涉及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的,由区外事办、区台办按规定程序通报情况。

  8、由区应急新闻发布组组织区新闻信息中心、区电视台,第一时间(纸坊城区10分钟,大桥、藏龙岛、庙山、郑店街、五里界街30分钟,其他地方1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文字、图片、音像和影视资料的采写、拍摄工作,将采写突发事件的报道向区应急新闻发布组报送;同时,经区应急指挥机构授权,采取适当形式,在第一时间对外报道事件和处置情况,掌握舆论的主动权。事发地单位和负责处置事件的区主管部门,应对区级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拍摄给予支持。

  五、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1、及时准确。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

  2、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加强对事件的跟踪、分析和研判,确保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3、突出重点。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争取先入为主的效果,打好主动仗。

  4、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应尽快组织新闻发布。重大政治性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原则上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须报请市委批准后再商定媒体刊播。影响局部的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区委宣传部统一部署,只在区内媒体刊播,积极做好与省市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工作。

  六、后期处置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区应急新闻发布组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

  对参与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力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新闻媒体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发展及处置信息或报道虚假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依法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惩处。

  全区各乡镇街、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本预案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市江夏区群体性事件应对预案

  

  为了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提高处置能力,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武汉市江夏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和区外发生的与本区有关的,需要由党政机关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应对的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工作。

  二、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是指,10人以上聚众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以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行为:

    (一)聚众冲击、围堵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电视台、通讯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单位和场所的;

    (二)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

    (三)聚众阻挠国家和省、市、区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四)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五)在公共场所、法律法规禁止地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六)聚众罢工、罢课、罢市,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

  (七)聚众骚乱影响民族团结的;

  (八)聚众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影响社会稳定的;

  (九)聚众骚乱严重影响重大文体、商贸活动的;

    (十)打、砸、抢、烧和械斗造成人员伤亡、财产较大损失的;

    (十一)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聚集活动的;

    (十二)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和行为。

    三、工作原则

  应对群体性事件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化解矛盾的原则;依法处置,防止激化的原则;依法行政,依法处置的原则;快速反应,相互配合的原则;加强教育,正确引导的原则。

     四、指挥体系

  (一)区应对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委政法委书记和区人民政府分管稳定工作的副区长共同担任,其他副区长协助工作,负责全区较大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人武部部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和区维护稳定办公室主任担任,协助总指挥处置全区较大群体性事件应对工作。成员由事件涉及的有关成员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工作。

  区应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在区公安分局办公。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治安大队队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其主要职责:负责应对信息的接受处理、报告;与成员单位和现场应对组织保持联系;协助调查和汇总应对工作情况。处理日常事务,办理应对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办理应对状态终止后决定的有关事宜。

  (二)职能部门应对机构:本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和本单位群体性事件应对机构的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或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工作;驻区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群体性事件应对机构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工作。

  (三)乡级应对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群体性事件应对指挥部,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负责本地群体性事件应对工作。

  五、预警报告机制

  (一)预警

     区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区直机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要制定针对群体事件的有效预防预警机制,建立覆盖全面、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二)预警报告

  1、第一个收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群体性事件第一报告人:

  2、第一报告人应在10分钟以内向区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区政法委值班室报告;

  3、区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区政法委值班室在立即报告分管区长和政法委书记的同时,向事发地的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通报情况;

  4、分管维稳的常委、副区长认为必要时应向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同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应急部门。

  5、事件中涉及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责成区侨外办、台办按规定渠道上报市相关部门。

  (三)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件发生的地区(单位、部门)、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参与人数、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六、应对处置

  (一)应对程序

  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主要党政负责人为现场处置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配合第一责任人工作。现场处置工作流程:

  1、第一责任人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纸坊城区10分钟以内,江夏经济开发区、郑店街、五里界街30分钟以内,其他乡镇街1个小时以内)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同时,乡级应对机构向本地有关机构和单位下达应对指令;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通过电讯了解现场情况,指导乡级应急指挥部工作。同时,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应对指令;

  3、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到现场指导、协调第一责任人处置;

  4、必要时,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亲临现场指挥;

  5、情况紧急时应及时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接受其命令;

  6、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指挥部指令到位依据其职能开展工作应对工作;

  7、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指示均以指挥部命令下达。

  (二)应对措施

  1、在指挥人员赶赴到达现场之前,事发地公安派出所民警、保安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初步控制局面。

  2、第一责任人和委派的现场负责人迅速了解群众诉求,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动员推选代表并组织疏散群众。

  3、主要负责人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4、当疏散遇到阻力时,指挥部应派员宣传信访政策,阐明处置态度。

  5、对经劝告仍然实施阻门、堵路等过激行为的,公安部门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依据法律、法规和《武汉市公安局关于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现场管制措施和强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事件中违法犯罪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予以打击。

    6、实施疏散措施时,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应有现场指挥人员和足够警力;消防、卫生保障应当到位;责任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到位;启动善后工作;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应当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程序规定实施。

  7、对于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地聚众,与事发地党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

  (三)依法进入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采取一般应对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区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七、信息发布

  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与报道,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武汉市江夏区突发性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八、应对保障

  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组织与人员保障;经费与物资保障;生活与卫生保障;道路安全与畅通保障;社会治安秩序保障;通信与基础设施保障。

  九、应对责任

  对在群体性事件预警和处置中,相关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由于疏于研判未建立预警机制的;

  (二)对于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应预警而未预警的;

  (三)报告不及时贻误最佳处置时机的;

  (四)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未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

  (五)相关单位负责人接到指挥部命令未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

  (六)相关单位不按指挥部命令到位开展应对工作的;

  (七)在群体性事件预警和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十、附则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预案。

  (二)本预案由区群体性事件应对指挥部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武汉市江夏区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工作预案

  

  为了提高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控制或减缓非正常死亡事件给社会带来的影响,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武汉市江夏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内或者区外发生的与本区有关的因民事纠纷、医疗事故、安全事故、伤害、自然灾害等造成非正常死亡引发的较大纠纷的应对与处置。

  二、工作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办事处(统称办事处,下同)、梁子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简称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主动进位、分级管理、履行职能、密切配合、依法处置”的原则,妥善化解本地本部门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和涉及本地本部门人员在辖区外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引起的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属地管理

  非正常死亡事件实行分级属地管理。

  (一)区级管理。区维护稳定办公室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对处置行动,决定应对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有关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区司法部门指导全区非正常死亡应对处理工作具体事负责非正常死亡事件实时报告、调解预案的制定,主持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配合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疏导说服动员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二)乡级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对处置、调解和善后等工作,是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对处置行动的第一责任人。

  四、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区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动态进行控制,防止事态升级,具体负责死因的调查认定,依职能依法严肃处理非正常死亡案件中的违法行为,按规定处理尸体。协助司法部门做好调解工作。

  (二)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现场救治非正常受伤人员工作,及时妥善安排住院救治,配合公安部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对因医疗机构医疗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要积极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稳定伤亡家属情绪,制定理赔方案。司法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善后和调解工作。

  (三)医疗机构:对非正常死亡和刀枪伤情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救治伤员,妥善处置死者,出具诊断或者死亡证明。积极配合法医鉴定,协助公安部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协助司法部门做好善后和调解工作。

  (四)区劳动和保障部门:参与调解因劳动争议引发的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与司法部门协作制订调处预案,共同协助做好善后和调解工作。

  (五)区安监部门:负责生产性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理工作,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取证、事故等级进行鉴定,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协助司法部门做好调解工作,督促生产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六)区国土部门:参与矿难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理工作,对矿难等级进行鉴定,配合安监、公安等部门调查取证,督促矿山企业做好善后工作。司法部门协助国土部门做好调解工作。

  (七)区经济部门:参与有关企业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协助司法部门做好善后和调解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善后工作。

  (八)区建设部门:负责因公共设施损毁、房屋倒塌、施工安全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置工作,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司法部门协助区建设部门做好善后和调解工作。

  (九)区教育部门:负责处理校园内外与其有关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司法部门协助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善后及调解工作。

  (十)区环保部门:参与毒气泄露、水污染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查取证,出具检测报告,协助责任单位和司法部门调解工作。

  (十一)区民政部门:及时派出殡仪车辆到现场,收殓尸体,移送殡仪馆存放。经有关部门决定或者死者家属同意后火化。

  (十二)侨务外事部门:负责涉外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查、调解、善后工作。

  (十三)其它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参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查、调解、善后工作。

  (十四)驻区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查、善后工作。

  (十五)乡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对处理及其后勤保障工作,及时向区维护稳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十六)居(村)民委员会:在社区或者农村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报告,义不容辞地主动配合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做好平息事态工作和善后、调解工作。

  五、处置程序

  非正常死亡引发较大纠纷,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向上级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接到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区维护稳定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维护稳定办公室接到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区人民政府请示,并与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保持联系。

  (二)启动应对程序。区维护稳定办公室根据上级领导的要求和事件实际,启动应对处置程序;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事件;立即成立该事件应对与处置领导小组;明确参与处理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好组织协调和应对工作。

  (三)应对响应。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区维护稳定办公室、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纸坊城区10分钟以内,江夏经济开发区、郑店街、五里界街30分钟以内,其他乡镇街1个小时以内)赶赴现场。立即组织救治伤者;动员死者亲属在24小时内将尸体转移至殡仪馆存放或者火化,对不听劝阻,停尸、抬尸闹事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置。暂时无人认领的尸体,由民政部门转移至殡仪馆,视情况处理。其它参与调处的责任单位按照分工负责,履行职能的要求,迅速到岗到位,联手控制事态扩大和恶化。

  (四)跨地区协调。对跨地区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主动与事发地有关单位联系和协调,寻求妥善处置办法。

  (五)外交途径解决。对在境外发生的与本区有关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区侨务外事部门受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寻求外交途径解决。

  六、处置预案

  除已经进入审判程序的非正常死亡民事赔偿、补偿案件以外,由司法部门制定非正常死亡事件善后、调解等处置预案,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处置预案。没有明确规定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社会主义道德和本着保护弱者的原则组织各方进行调解。

   (二)因民事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当事人应当对死者家属给予赔偿。司法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和居(村)民小组,根据事件责任的大小和发展趋势及死者家庭经济状况共同协商、制订处置预案。

   (三)对帮工及雇佣活动中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司法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制订处置预案。

   (四)对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司法部门与劳动和社保部门针对以下情形共同协商处置预案。伤亡者已办理工伤保险或者商业保险的,督促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或者其与保险机构的约定理赔。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按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偿。如当事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仲裁。

  (五)对医疗事故引发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卫生部门会同司法部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订处置预案。经医疗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但院方在医疗过程中有过错的,司法部门在制订处置预案中,可动员院方酌情给予补偿。

  (六)对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司法部门应与公共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共同制订处置预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明确由公共设施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设计、施工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对因电力设施不安全引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司法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依据有关因电力设施问题造成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制订处置预案。即使死者有较大过错,但出于同情死者亲属,司法部门可以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对死者家属给予适当补偿。

  (八)对交通事故引起非正常死亡的事件,由公安部门会同司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共同制订处置预案,并做好调解和理赔工作。

  (九)对自然灾害引起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同司法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制订处置预案,并做好应对与安置和补助工作。

  七、责任追究

  对在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中,相关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处置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复斗造成更大伤亡的;

  (二)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区维护稳定办公室、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的负责人得知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未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

  (三)在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八、附则

  (一)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应预案,报区维护稳定办公室和区司法局备案。

  (二)本预案由区维护稳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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