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夏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3-04-10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夏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夏区

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夏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江夏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目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2.2成员单位

2.3综合协调机构

2.4专家咨询机构

2.5现场指挥部

2.6水上搜救力量

3、预防预警

3.1分级标准

3.2危险防范

3.3预警信息发布

3.4预警应对措施

4、信息报告

5、应急处置

5.1信息接报

5.2先期处置

5.3分析研判

5.4应急措施

5.5分级响应

5.6综合协调机构的行动

5.7现场指挥部的行动

5.8医疗救护

5.9安全防护

5.10应急结束

6、信息发布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2保险

7.3总结评估

8、应急保障

8.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8.2资金保障

8.3交通运输保障

8.4治安维护

8.5通信与信息保障

8.6社会力量动员

8.7宣传培训与演练

9、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10.2预案管理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组织水上搜救行动,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规定》和《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夏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水域内的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发生在我区水域以外的水上险情但可能威胁、影响到我区水域的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

上级有关部门指定或应其他水上搜救机构请求的水上搜救行动,亦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3)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4)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成立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公安分局,区民政、财政、国土规划、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旅游、安监、气象局,区人武部,区地方海事处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2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水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规、决策部署;

2)负责水上搜救行动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3)组织制定水上搜救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工作规章制度;

4)定期组织全区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加强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5)建立完善跨行政区域水上搜救应急联运机制;

6)承担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水上搜救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

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主任,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协助参加办公室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区地方海事处:负责配合长江海事处对长江干线江夏段水上搜救行动和因船舶原因所造成的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承担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内河、湖泊等通航水域内的水上搜救行动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保障用于水上险情应急救援行动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组织力量参与水上人员和财产救援。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水上搜救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陆上治安秩序,以及获救人员的转移维护。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援和因灾死亡人员遗体火化等善后处理工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水上搜救中牺牲、伤残人员的优待抚恤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提供水上搜救必要的资金支持。

区国土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警以及应急行动时的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区环保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以及因船舶以外原因所造成的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提供相应的环保监测技术支持,提供空气、水质等监测资料,对水上危化品污染事故的环境监测,控制和消除污染危害。

区水务局:负责对区内通航江河、水库及湖泊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等)进行监测分析,向有关部门通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参加农用、渔业船舶搜救行动,对农用、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支持。

区卫生局:负责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护、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区旅游局:组织水上事故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和水上污染应急处置。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中长期气象预报、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水上搜救期间的短期天气预报以及相关气象信息。

2.4综合协调机构

根据管辖区域,在武汉金口海事处设立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在区交通运输局设立区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分别负责长江干线江夏段和内河、湖泊通航水域内的水上搜救行动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职责:(1)负责配合武汉金口海事处组织、协调对长江干线江夏段水上搜救行动和因船舶原因所造成的水域污染应急处置;(2)承担长江干线江夏段水上搜救值班任务;(3)指导长江江夏段水上搜救工作。开展搜救演习、人员培训;(4)完成市、区水上搜救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水上搜救工作任务。

区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职责:(1)组织、指挥、协调内河、湖泊通航水域水上搜救行动和水上污染应急处置工作;(2)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乡镇街及开发区开展水上搜救行动和水上污染应急处置;(3)承担内河湖泊通航水域水上搜救值班任务;(4)组织搜救演习、人员培训和搜救业务交流;(5)完成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水上搜救工作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要根据各自实际,成立相应的水上搜救领导机构和综合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

2.5现场指挥部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成立水上搜救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指定。其主要职责:

1)执行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报告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措施或终止行动的建议。

2.6水上搜救力量

水上搜救力量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武警、民兵、预备役的救援力量,其他可投入救援行动的民间救援力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其职责:

1)服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2)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时,保持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水上搜救结束后及时提交总结报告;

3)参加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培训、演练。

3、预防预警

3.1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按照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3.1.1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客船、渡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4)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1.2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保安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1.3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1.4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的水上突发事件。

3.2危险防范

3.2.1危险源监控

1)水上搜救机构应结合日常管理加强对辖区水域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分析和登记,结果通报区人民政府。

2)水上搜救机构对调查收集的容易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情况,应及时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对于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情况,应逐级上报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由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上报有关机构组织对风险等级进行认定。

3)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由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报上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容易引发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4)有关单位应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风险等级和性质,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并加强监控、检查。

3.2.2避险水域

1)水上搜救机构应了解各自搜救责任区水域情况,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划定的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的需要,建设必要的避险设施。

3.3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其他危害的信息等。

预警信息来源两个方面:一方面接收上级海事、交通以及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电话、传真和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另一方面由武汉金口海事处、区交通运输局、区地方海事处以及区气象、水务、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根据区域实际,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并向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通报。

3.4预警应对措施

从事水上活动的相关单位、人员和船舶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根据预警信息,加强防灾避险知识的宣传,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信息报告

发生任何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水上搜救机构接到信息后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或区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接到Ⅱ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1小时内必须向上级政府应急办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应急处置

5.1信息接报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船舶)或知情者应立即向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海事管理机构或区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报警。

报送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2)遇险状况;(3)船舶的名称、种类、联系方式和遇险者的情况。

报警者应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3)事发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援请求;(4)事发现场的气象、水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是否碍航等。

5.2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负责事件现场先期处置,迅速调集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全力开展人员救援,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控制事件态势,防止次生、衍生险情连锁反应。

5.3分析研判

水上搜救机构接到报警后,通过以下途径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进行联系;

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4)派出所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等。

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在对水上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后,确认遇险的,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遇险等级。

5.4应急措施

水上搜救指挥机构确认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级别,有关人员立即进入指挥位置;

2)根据已掌握情况,确定救援区域,明确应急救援工作任务与具体措施;

3)根据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援任务;

4)指定现场指挥,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救援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管理通告,实施管制行动;

6)根据救援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措施;

7)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5.5分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按照区水上搜救指挥部、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或区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从低到高依次响应。任何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责任区水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响应,上一级搜救机构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或区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报上级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2)发生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区水上搜救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请上级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启动预案,组织指挥急救援行动。

3)按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和企业隶属关系实施属地化分级处置。

一般水上突发事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主要领导,要率先赶赴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区长和水上搜救机构负责人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

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区长和水上搜救机构负责人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水上搜救机构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上级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报告。

5.6综合协调机构的行动

制定搜救方案、布置应急救援任务,将下述事项告知各种搜救力量: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水上突发事件的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援、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水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援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及时准确救援所必需的信息;

根据救援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指挥机构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秩序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支持保障。

5.7现场指挥部的行动

5.7.1救援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

1)专业救援力量应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有关规定向搜救机构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应提前向搜救机构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救援力量与现场指挥部应执行搜救机构的指令,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援进展情况向搜救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向搜救机构提供现场图像或其他信息。

5.7.2水上搜救力量的调用

1)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搜救力量。未经搜救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救援值班任务的专业救援力量。

2)搜救机构应急与参加水上搜救的力量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制定工作程序,协调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3)参加救援的力量要按预案自备车辆、船舶、设备及人员,参与搜救行动。

5.7.3现场指挥与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由上级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根据上级水上搜救机构的指令,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处置。

现场指挥部由上级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和区事发地乡、镇、街、开发区办事处主要领导组成。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施救组、善后(医疗)组、安全保卫组和后勤保障组,根据职责任务具体承担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救援和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区安监局牵头,有关乡、镇、街、开发区办事处及区直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赶赴现场;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和批示;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启动相关保障预案,确保现场治安、医疗救援和通信畅通;调集应急救援相关资料;负责现场报告,及时报送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负责新闻报道。

抢险施救组:由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或区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牵头,区农业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气象局、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专家组以及有关乡、镇、街、开发区办事处组成。负责组织专家勘察应急事件现场,并由参与现场抢救的海事、港航、渔政等法定部门对现场事故公正调查取证,提出现场抢救方案,实施以救人为主的抢险措施;调集应急救援所需器材、物资和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善后(医疗)组:由区人民政府牵头,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相关保险公司、事发单位及有关乡、镇、街、开发区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主要是配合应急救援工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开展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安置临时疏散人员;进行理赔、安抚工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安全保卫组: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有关乡、镇、街、开发区办事处的公安派出所和事发单位组成。负责警戒、控制、保护应急事件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水域,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财产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后勤保障组:由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开发区办事处及事发单位组成。负责为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的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急需的应急救援器材与物资。

同时,按照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成立水上突发事件调查组,开展现场调查工作。现场调查工作所取物证等材料,在应急结束后如实、完整、及时送交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

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由区领导和交通、海事、港航、渔监、旅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5.8医疗救护

水上搜救机构应当会同卫生部门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水上医疗救护任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水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需派出医疗人员及医疗设备,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护、医疗移送任务。需要时,为接收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并将此安排通知相关的水上搜救机构。

1)医疗救护由区卫生部门和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

2)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可对下一级水上搜救机构的医疗救护进行指导。应下一级水上搜救机构的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可协调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直接实施救护行动。

3)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区级医疗救护工作进行指导。

5.9安全防护

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10应急结束语

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中止或终止,由上级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批准。

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中止或终止,由区水上搜救机构报请市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市人民政府批准。

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考虑是否中止或终止应急救援行动:

1)遇险人员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6、信息发布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新闻发言人由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负责向社会发布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客观、准确。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救助情况;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除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新闻发言人外,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水上救助行动的信息。

新闻发言人应严格按《武汉市江夏区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处置工作应对预案》对外发布。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险情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由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街、开发区办事处牵头,责任单位(企业)及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对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

7.2保险

水上搜救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协调,督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工作程序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参加现场救援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援的专业救援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3总结评估

7.3.1调查评估

水上搜救机构要密切跟踪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同时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的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根据需要调整应急救援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提高水上搜救效率和救援成功率。

调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有:调查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判断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和处置;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针对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7.3.2总结改进

水上搜救机构负责应急经验的总结工作,实行分级总结的原则,区水上搜救机构负责一般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工作总结。组织专家对特大规模水上搜救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报市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

8、应急保障

8.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成立指挥部:组建专业救援力量、配备水上搜救设备、建立信息数据库。搜救设备所需经费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区交通运输局购置和管理。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或区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收集与水上搜救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定本地区《水上应急通迅分级联系表》以备应急时使用。

8.2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由区财政部门安排水上搜救奖励、演练、培训等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具体参照《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8.3交通运输保障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或区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或区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与区运输单位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8.4治安维护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或区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8.5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管理部门和单位均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搜救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机构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水上搜救机构在实施水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包括:水上通信、电话、传真、互联网等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8.6社会力量动员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乡、镇、街、开发区办事处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8.7宣传培训与演练

8.8.1宣传

水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水上搜救机构要组织好水上应急事件的预防、应急工作;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急事件的常识。

8.8.2培训

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水上搜救力量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水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专业救援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由应急指挥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应取得应急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

8.8.3演练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或区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每年应举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和搜救水平,增强应急救援力量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援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

9、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或者应急处置不力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污染水域环境的事件。

2)水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某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10.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实施。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夏区

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夏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江夏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目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2.2成员单位

2.3综合协调机构

2.4专家咨询机构

2.5现场指挥部

2.6水上搜救力量

3、预防预警

3.1分级标准

3.2危险防范

3.3预警信息发布

3.4预警应对措施

4、信息报告

5、应急处置

5.1信息接报

5.2先期处置

5.3分析研判

5.4应急措施

5.5分级响应

5.6综合协调机构的行动

5.7现场指挥部的行动

5.8医疗救护

5.9安全防护

5.10应急结束

6、信息发布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2保险

7.3总结评估

8、应急保障

8.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8.2资金保障

8.3交通运输保障

8.4治安维护

8.5通信与信息保障

8.6社会力量动员

8.7宣传培训与演练

9、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10.2预案管理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组织水上搜救行动,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规定》和《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夏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水域内的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发生在我区水域以外的水上险情但可能威胁、影响到我区水域的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

上级有关部门指定或应其他水上搜救机构请求的水上搜救行动,亦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3)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4)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成立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公安分局,区民政、财政、国土规划、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旅游、安监、气象局,区人武部,区地方海事处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2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水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规、决策部署;

2)负责水上搜救行动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3)组织制定水上搜救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工作规章制度;

4)定期组织全区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加强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5)建立完善跨行政区域水上搜救应急联运机制;

6)承担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水上搜救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

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主任,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协助参加办公室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区地方海事处:负责配合长江海事处对长江干线江夏段水上搜救行动和因船舶原因所造成的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承担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内河、湖泊等通航水域内的水上搜救行动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保障用于水上险情应急救援行动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组织力量参与水上人员和财产救援。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水上搜救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陆上治安秩序,以及获救人员的转移维护。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援和因灾死亡人员遗体火化等善后处理工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水上搜救中牺牲、伤残人员的优待抚恤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提供水上搜救必要的资金支持。

区国土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警以及应急行动时的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区环保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以及因船舶以外原因所造成的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提供相应的环保监测技术支持,提供空气、水质等监测资料,对水上危化品污染事故的环境监测,控制和消除污染危害。

区水务局:负责对区内通航江河、水库及湖泊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等)进行监测分析,向有关部门通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参加农用、渔业船舶搜救行动,对农用、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支持。

区卫生局:负责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护、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区旅游局:组织水上事故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和水上污染应急处置。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中长期气象预报、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水上搜救期间的短期天气预报以及相关气象信息。

2.4综合协调机构

根据管辖区域,在武汉金口海事处设立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在区交通运输局设立区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分别负责长江干线江夏段和内河、湖泊通航水域内的水上搜救行动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职责:(1)负责配合武汉金口海事处组织、协调对长江干线江夏段水上搜救行动和因船舶原因所造成的水域污染应急处置;(2)承担长江干线江夏段水上搜救值班任务;(3)指导长江江夏段水上搜救工作。开展搜救演习、人员培训;(4)完成市、区水上搜救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水上搜救工作任务。

区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职责:(1)组织、指挥、协调内河、湖泊通航水域水上搜救行动和水上污染应急处置工作;(2)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乡镇街及开发区开展水上搜救行动和水上污染应急处置;(3)承担内河湖泊通航水域水上搜救值班任务;(4)组织搜救演习、人员培训和搜救业务交流;(5)完成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水上搜救工作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要根据各自实际,成立相应的水上搜救领导机构和综合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

2.5现场指挥部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成立水上搜救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指定。其主要职责:

1)执行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报告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措施或终止行动的建议。

2.6水上搜救力量

水上搜救力量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武警、民兵、预备役的救援力量,其他可投入救援行动的民间救援力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其职责:

1)服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2)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时,保持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水上搜救结束后及时提交总结报告;

3)参加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培训、演练。

3、预防预警

3.1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按照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3.1.1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客船、渡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4)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1.2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保安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1.3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1.4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的水上突发事件。

3.2危险防范

3.2.1危险源监控

1)水上搜救机构应结合日常管理加强对辖区水域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分析和登记,结果通报区人民政府。

2)水上搜救机构对调查收集的容易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情况,应及时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对于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情况,应逐级上报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由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上报有关机构组织对风险等级进行认定。

3)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由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报上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容易引发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4)有关单位应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风险等级和性质,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并加强监控、检查。

3.2.2避险水域

1)水上搜救机构应了解各自搜救责任区水域情况,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划定的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的需要,建设必要的避险设施。

3.3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其他危害的信息等。

预警信息来源两个方面:一方面接收上级海事、交通以及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电话、传真和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另一方面由武汉金口海事处、区交通运输局、区地方海事处以及区气象、水务、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根据区域实际,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并向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通报。

3.4预警应对措施

从事水上活动的相关单位、人员和船舶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根据预警信息,加强防灾避险知识的宣传,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信息报告

发生任何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水上搜救机构接到信息后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或区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接到Ⅱ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1小时内必须向上级政府应急办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应急处置

5.1信息接报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船舶)或知情者应立即向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海事管理机构或区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报警。

报送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2)遇险状况;(3)船舶的名称、种类、联系方式和遇险者的情况。

报警者应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3)事发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援请求;(4)事发现场的气象、水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是否碍航等。

5.2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负责事件现场先期处置,迅速调集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全力开展人员救援,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控制事件态势,防止次生、衍生险情连锁反应。

5.3分析研判

水上搜救机构接到报警后,通过以下途径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进行联系;

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4)派出所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等。

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在对水上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后,确认遇险的,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遇险等级。

5.4应急措施

水上搜救指挥机构确认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级别,有关人员立即进入指挥位置;

2)根据已掌握情况,确定救援区域,明确应急救援工作任务与具体措施;

3)根据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援任务;

4)指定现场指挥,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救援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管理通告,实施管制行动;

6)根据救援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措施;

7)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5.5分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按照区水上搜救指挥部、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或区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从低到高依次响应。任何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责任区水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响应,上一级搜救机构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或区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报上级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2)发生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区水上搜救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请上级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启动预案,组织指挥急救援行动。

3)按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和企业隶属关系实施属地化分级处置。

一般水上突发事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主要领导,要率先赶赴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区长和水上搜救机构负责人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

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区长和水上搜救机构负责人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水上搜救机构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上级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报告。

5.6综合协调机构的行动

制定搜救方案、布置应急救援任务,将下述事项告知各种搜救力量: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水上突发事件的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援、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水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援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及时准确救援所必需的信息;

根据救援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指挥机构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秩序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支持保障。

5.7现场指挥部的行动

5.7.1救援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

1)专业救援力量应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有关规定向搜救机构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应提前向搜救机构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救援力量与现场指挥部应执行搜救机构的指令,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援进展情况向搜救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向搜救机构提供现场图像或其他信息。

5.7.2水上搜救力量的调用

1)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搜救力量。未经搜救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救援值班任务的专业救援力量。

2)搜救机构应急与参加水上搜救的力量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制定工作程序,协调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3)参加救援的力量要按预案自备车辆、船舶、设备及人员,参与搜救行动。

5.7.3现场指挥与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由上级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根据上级水上搜救机构的指令,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处置。

现场指挥部由上级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和区事发地乡、镇、街、开发区办事处主要领导组成。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施救组、善后(医疗)组、安全保卫组和后勤保障组,根据职责任务具体承担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救援和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区安监局牵头,有关乡、镇、街、开发区办事处及区直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赶赴现场;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和批示;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启动相关保障预案,确保现场治安、医疗救援和通信畅通;调集应急救援相关资料;负责现场报告,及时报送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负责新闻报道。

抢险施救组:由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或区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牵头,区农业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气象局、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专家组以及有关乡、镇、街、开发区办事处组成。负责组织专家勘察应急事件现场,并由参与现场抢救的海事、港航、渔政等法定部门对现场事故公正调查取证,提出现场抢救方案,实施以救人为主的抢险措施;调集应急救援所需器材、物资和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善后(医疗)组:由区人民政府牵头,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相关保险公司、事发单位及有关乡、镇、街、开发区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主要是配合应急救援工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开展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安置临时疏散人员;进行理赔、安抚工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安全保卫组: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有关乡、镇、街、开发区办事处的公安派出所和事发单位组成。负责警戒、控制、保护应急事件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水域,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财产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后勤保障组:由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开发区办事处及事发单位组成。负责为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的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急需的应急救援器材与物资。

同时,按照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成立水上突发事件调查组,开展现场调查工作。现场调查工作所取物证等材料,在应急结束后如实、完整、及时送交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

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由区领导和交通、海事、港航、渔监、旅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5.8医疗救护

水上搜救机构应当会同卫生部门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水上医疗救护任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水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需派出医疗人员及医疗设备,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护、医疗移送任务。需要时,为接收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并将此安排通知相关的水上搜救机构。

1)医疗救护由区卫生部门和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

2)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可对下一级水上搜救机构的医疗救护进行指导。应下一级水上搜救机构的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可协调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直接实施救护行动。

3)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区级医疗救护工作进行指导。

5.9安全防护

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10应急结束语

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中止或终止,由上级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批准。

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中止或终止,由区水上搜救机构报请市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市人民政府批准。

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考虑是否中止或终止应急救援行动:

1)遇险人员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6、信息发布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新闻发言人由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负责向社会发布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客观、准确。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救助情况;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除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新闻发言人外,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水上救助行动的信息。

新闻发言人应严格按《武汉市江夏区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处置工作应对预案》对外发布。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险情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由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街、开发区办事处牵头,责任单位(企业)及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对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

7.2保险

水上搜救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协调,督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工作程序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参加现场救援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援的专业救援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3总结评估

7.3.1调查评估

水上搜救机构要密切跟踪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同时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的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根据需要调整应急救援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提高水上搜救效率和救援成功率。

调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有:调查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判断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和处置;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针对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7.3.2总结改进

水上搜救机构负责应急经验的总结工作,实行分级总结的原则,区水上搜救机构负责一般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工作总结。组织专家对特大规模水上搜救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报市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

8、应急保障

8.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成立指挥部:组建专业救援力量、配备水上搜救设备、建立信息数据库。搜救设备所需经费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区交通运输局购置和管理。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或区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收集与水上搜救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定本地区《水上应急通迅分级联系表》以备应急时使用。

8.2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由区财政部门安排水上搜救奖励、演练、培训等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具体参照《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8.3交通运输保障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或区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或区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与区运输单位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8.4治安维护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或区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8.5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管理部门和单位均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搜救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机构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水上搜救机构在实施水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包括:水上通信、电话、传真、互联网等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8.6社会力量动员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乡、镇、街、开发区办事处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8.7宣传培训与演练

8.8.1宣传

水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水上搜救机构要组织好水上应急事件的预防、应急工作;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急事件的常识。

8.8.2培训

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水上搜救力量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水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专业救援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由应急指挥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应取得应急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

8.8.3演练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或区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指挥部每年应举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和搜救水平,增强应急救援力量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援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

9、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或者应急处置不力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污染水域环境的事件。

2)水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某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10.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实施。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