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08-01
《武汉市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解读

2016年5月,市水务局局长办公会通过了《武汉市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十四条,分别对实施水平衡测试适用范围、标准、程序、步骤、期限、条件等作出规定。《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非居民用水户节水管理工作,提高用水效率,规范和指导全市水平衡测试工作。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水平衡测试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战略思想 的具体举措,也是用水单位加强科学用水、实现合理用水的一项 基础工作。用水单位通过水平衡测试,可以摸清用水现状,掌握 用水水平,挖掘节水潜力,提高用水效率。武汉市水务局于2011 年9月20日出台了《武汉市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武水规 〔2011〕1号),是《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配套规定,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水平衡测试工作的开展,明确水平衡测试各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办法》已到期,需要重新制定发布,同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我市水平衡测试工作的实际,对《办法》的适用性、科学性进行评估,修订更加符合现行需求的规范性文件,对“十三五”时期进一步加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推进水平衡测试工作具有重 要意义。

二、《办法》制定依据有哪些

当前,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防治水污染已经成为一 项重大国策。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 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的通知》等文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明确开展水平衡 测试工作的相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 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14号)、《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政策均对水平衡测试工作提出了 明确的要求。

三、水平衡测试的管理机制有什么特点

《办法》明确了市、区节水监管机构的水平衡测试工作管理 界限,即,将各新城区的水平衡测试服务指导工作职责下放至各 区节水办,优化了水平衡测试管理流程,畅通了沟通渠道,更加 有利于各新城区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四、用水户在水平衡测试中享有哪些权利义务

市(区)节水办应当为非居民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提供技术 指导。非居民用水户对于《水平衡测试报告不合格通知书》不服 的,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济程序。市(区)节水办对水平衡测试报 告确认不得收取费用。市(区)节水办应当定期对非居民用水户 和从事水平衡测试技术服务工作的专业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市(区)节水办及从事水平衡测试技术服务工作的专业 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对非居民用水户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 不得泄露。

五、非居民用水户在什么情况应当申办水平衡测试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并根据测试 结果及时制定节水工作方案,改正用水浪费问题,提高用水效率。 非居民用水户因经营性质、用水结构等因素改变导致用水发生重 大变化,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及时开展水平衡测试,并向 市(区)节水办提出水平衡测试报告确认申请。

六、非居民用水户如何开展申报

首先,非居民用水户应当采取自测或者委托方式进行水平衡 测试。第二,非居民用水户完成水平衡测试后,需要调整用水计 划的,应当向市(区)节水办提出水平衡测试报告确认申请。水 平衡测试报告确认申请资料包括:水平衡测试报告确认申请表; 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委托专业单位开展测试的,同时提供水平衡 测试委托书。第三,市(区)节水办应当自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审查意见,不包括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 第四,对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确认合格的,由市(区)节水办出具 《水平衡测试报告合格通知书》;确认不合格的,出具《水平衡测试报告不合格通知书》,并提出改正意见,非居民用水户改正 后可以再行提出确认申请。

水平衡测试报告确认审查依据包括:《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工业用水节水术语》GB/T21534-2008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 )和《企业用水统计通则》(GB/T 26719-2011 )等标准规范。



2016年5月,市水务局局长办公会通过了《武汉市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十四条,分别对实施水平衡测试适用范围、标准、程序、步骤、期限、条件等作出规定。《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非居民用水户节水管理工作,提高用水效率,规范和指导全市水平衡测试工作。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水平衡测试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战略思想 的具体举措,也是用水单位加强科学用水、实现合理用水的一项 基础工作。用水单位通过水平衡测试,可以摸清用水现状,掌握 用水水平,挖掘节水潜力,提高用水效率。武汉市水务局于2011 年9月20日出台了《武汉市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武水规 〔2011〕1号),是《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配套规定,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水平衡测试工作的开展,明确水平衡测试各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办法》已到期,需要重新制定发布,同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我市水平衡测试工作的实际,对《办法》的适用性、科学性进行评估,修订更加符合现行需求的规范性文件,对“十三五”时期进一步加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推进水平衡测试工作具有重 要意义。

二、《办法》制定依据有哪些

当前,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防治水污染已经成为一 项重大国策。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 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的通知》等文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明确开展水平衡 测试工作的相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 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14号)、《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政策均对水平衡测试工作提出了 明确的要求。

三、水平衡测试的管理机制有什么特点

《办法》明确了市、区节水监管机构的水平衡测试工作管理 界限,即,将各新城区的水平衡测试服务指导工作职责下放至各 区节水办,优化了水平衡测试管理流程,畅通了沟通渠道,更加 有利于各新城区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四、用水户在水平衡测试中享有哪些权利义务

市(区)节水办应当为非居民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提供技术 指导。非居民用水户对于《水平衡测试报告不合格通知书》不服 的,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济程序。市(区)节水办对水平衡测试报 告确认不得收取费用。市(区)节水办应当定期对非居民用水户 和从事水平衡测试技术服务工作的专业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市(区)节水办及从事水平衡测试技术服务工作的专业 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对非居民用水户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 不得泄露。

五、非居民用水户在什么情况应当申办水平衡测试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并根据测试 结果及时制定节水工作方案,改正用水浪费问题,提高用水效率。 非居民用水户因经营性质、用水结构等因素改变导致用水发生重 大变化,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及时开展水平衡测试,并向 市(区)节水办提出水平衡测试报告确认申请。

六、非居民用水户如何开展申报

首先,非居民用水户应当采取自测或者委托方式进行水平衡 测试。第二,非居民用水户完成水平衡测试后,需要调整用水计 划的,应当向市(区)节水办提出水平衡测试报告确认申请。水 平衡测试报告确认申请资料包括:水平衡测试报告确认申请表; 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委托专业单位开展测试的,同时提供水平衡 测试委托书。第三,市(区)节水办应当自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审查意见,不包括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 第四,对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确认合格的,由市(区)节水办出具 《水平衡测试报告合格通知书》;确认不合格的,出具《水平衡测试报告不合格通知书》,并提出改正意见,非居民用水户改正 后可以再行提出确认申请。

水平衡测试报告确认审查依据包括:《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工业用水节水术语》GB/T21534-2008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 )和《企业用水统计通则》(GB/T 26719-2011 )等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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