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武汉市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通行
栏目: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5-08-24
9月1日起武汉市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通行

    近日,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武汉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我市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域范围的通告》。按通告规定,武汉市将从今年9月1日起,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全市行政区划区域以内道路(不含高速公路)禁行管理措施。昨日,交管、环保部门专门就《通告》内容,进行了解读。

    1、为什么要在全市行政区划区域以内道路实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禁行

    据统计,2014年10月1日我市在三环线区域以内道路实施黄标车禁行管理后,2014年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总量比2013年下降8.71%。但因为大部分新城区存量黄标车未受到禁行压力,使现有禁行区难以达到促进黄标车完全淘汰的效果。2014年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仍高达2.1万吨,占全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41%。因此,只有在全市行政区划区域以内道路实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禁行,才能达到减少排放、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2、关于《通告》中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界定

    根据《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高排放机动车,是指污染物排放量高,满足的排放标准低,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政策应当提前淘汰的在用机动车。”现阶段,黄标车是排放标准低、污染最严重的机动车,国家将黄标车提前淘汰作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手段。按照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的规定“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通告》将禁行车辆界定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指未装用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发动机的汽油车或未装用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发动机的柴油车。具体包括三类情形:一是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核发了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二是经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不能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三是未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3、禁行时段和范围

    从2015年9月1日起,全天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划区域以内道路(不含高速公路)通行,即:全市24小时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上路行驶,但不限制外地过境高污染排放车通行我市高速公路路段。

    4、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车主该怎么办

    一是:自2015年9月1日起,禁止驾驶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辆在全市行政区划区域以内道路上行驶;同时,在9月1日前,禁止在三环线(含)区域内的道路上行驶,以免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而受到相应处罚。

    二是:按《武汉市黄标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办法(试行)》(武政规〔2014〕10号),今年年底前主动提前报废黄标车的车主,仍可以享受市财政补助(根据车型补助0.26万-1.43万不等),目前已经有近万名车主拿到了补贴资金。需要提醒黄标车车主的是,到2016年1月1日,黄标车报废将不再享受这一政策。在此建议:黄标车主尽快申请提前淘汰,既规避了违反禁行受到处罚,还有一定补贴,同时也为改善武汉市空气环境质量贡献一份力量。

    5、机动车车主如何查询自己的机动车是否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

    武汉市环保局官网上建立了黄标车公众服务平台,包括黄标车查询和受理。机动车主可直接上网(http://220.249.108.130:8085/HbcData.shtml)查询自己车辆的环保标志种类,也可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到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查询车辆的环保标志种类,咨询电话027-82855519。

    6、非本市籍机动车是否要遵守禁行管理规定

    非本市在籍车辆也要遵守禁行管理规定,其是否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由环保部门予以认定。

    7、违反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禁行管理措施的机动车将会受到什么处理

    对违反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禁行管理措施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进行处理。

    8、如何取证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违反禁行管理措施

  (1)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设置的电子卡口进行抓拍,对违反禁行管理措施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取证。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组成联合执法行动小组上路执法,对违反禁行管理措施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现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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