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0〕21号
工人村街办事处:
你街《关于成立青宜居社区居委会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同意成立工人村街青宜居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范围主要为青宜居小区居民。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组织选举产生青宜居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成员职数由区民政局核定。
2、同意撤销工人村街建十一路社区,该社区撤销后,少数未拆迁和安置的居民就近归并到附近社区管理。
3、同意将工人村街凤凰山社区归并到星光社区管理,并成立星光社区凤凰山工作站,负责尚未搬迁居民的管理和服务,社区群干职数配备和办公经费安排,分别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此复。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青政〔2010〕21号
工人村街办事处:
你街《关于成立青宜居社区居委会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同意成立工人村街青宜居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范围主要为青宜居小区居民。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组织选举产生青宜居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成员职数由区民政局核定。
2、同意撤销工人村街建十一路社区,该社区撤销后,少数未拆迁和安置的居民就近归并到附近社区管理。
3、同意将工人村街凤凰山社区归并到星光社区管理,并成立星光社区凤凰山工作站,负责尚未搬迁居民的管理和服务,社区群干职数配备和办公经费安排,分别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此复。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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