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定有关情况的紧急请示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04-12
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定有关情况的紧急请示

青政文〔2010〕5号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我区及时启动并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制度。按照《武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武发〔200924号)和《武汉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武医改〔20091号)文件要求,我区有红钢城街、钢花村街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属于基本药物制度试点范畴,我们先后完成了这两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调查摸底、药品盘点等相关准备工作。但2010114日,市卫生局下发《武汉市卫生局关于抓紧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紧急通知》(武卫〔20105号)文件,要求我区将红钢城街、钢花村街、冶金街、新沟桥街、工人村街、厂前街等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试点。由此可能引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性质认定、编制认定、人员身份认定、资产转移等系列矛盾和问题。现紧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4个,其中市卫生局要求进入试点单位的6个社区服务中心按其性质不同分为3大类,主要有:一是原区政府主办的医院转型,包括区一医院和区二医院转型为红钢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钢花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性质为全民事业单位,区编委在1993年已按医院标准分别核定编制190名和45名。二是区结核病防治所(全额拨款的防治单位)主办的冶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是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三家集体医院,分别是厂前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新沟桥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人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性质均为集体所有制单位。

   二、列入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认定

   按照《武汉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武编办〔2009105号)文件精神,并请示市编办等相关部门,明确了认定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卫生局批准设立。二是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的全民事业单位。三是纳入财政预决算。四是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照我区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实际情况,只有红钢城街和钢花街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标准,可按照文件精神纳入基本药物试点单位。

   三、存在的问题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的配套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只是其中的一项。如果我区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单位,就目前来看,不仅在编制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存在体制性障碍,同时也将随之带来一些矛盾和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如认定为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意味着将有三个转变,主要为:一是集体单位变为全民事业单位;二是集体身份人员变为全民身份;三是集体资产变为国有资产。但以上三条目前尚缺乏政策依据。

   (二)即使以上问题全市出台文件予以解决,在随后推行的人事制度改革和绩效工资改革中,我区将面临近三百人的人员分流矛盾和财政供养的问题。

   (三)目前我区还有一些政府部门所属的集体性质二级单位,如园林、城管、水务、街道等也都承担着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如果这次集体性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解决了编制、身份问题,将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不平衡,引发更多利益群体的攀比等强烈诉求。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我们恳请市人民政府明确只将符合前述四个条件的红钢城街、钢花村街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单位。

  以上妥否,请复示。

 

 

         二OO年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 医药 试点∆ 请示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28印发

                       共印10

附件:



青政文〔2010〕5号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我区及时启动并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制度。按照《武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武发〔200924号)和《武汉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武医改〔20091号)文件要求,我区有红钢城街、钢花村街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属于基本药物制度试点范畴,我们先后完成了这两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调查摸底、药品盘点等相关准备工作。但2010114日,市卫生局下发《武汉市卫生局关于抓紧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紧急通知》(武卫〔20105号)文件,要求我区将红钢城街、钢花村街、冶金街、新沟桥街、工人村街、厂前街等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试点。由此可能引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性质认定、编制认定、人员身份认定、资产转移等系列矛盾和问题。现紧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4个,其中市卫生局要求进入试点单位的6个社区服务中心按其性质不同分为3大类,主要有:一是原区政府主办的医院转型,包括区一医院和区二医院转型为红钢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钢花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性质为全民事业单位,区编委在1993年已按医院标准分别核定编制190名和45名。二是区结核病防治所(全额拨款的防治单位)主办的冶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是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三家集体医院,分别是厂前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新沟桥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人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性质均为集体所有制单位。

   二、列入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认定

   按照《武汉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武编办〔2009105号)文件精神,并请示市编办等相关部门,明确了认定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卫生局批准设立。二是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的全民事业单位。三是纳入财政预决算。四是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照我区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实际情况,只有红钢城街和钢花街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标准,可按照文件精神纳入基本药物试点单位。

   三、存在的问题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的配套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只是其中的一项。如果我区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单位,就目前来看,不仅在编制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存在体制性障碍,同时也将随之带来一些矛盾和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如认定为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意味着将有三个转变,主要为:一是集体单位变为全民事业单位;二是集体身份人员变为全民身份;三是集体资产变为国有资产。但以上三条目前尚缺乏政策依据。

   (二)即使以上问题全市出台文件予以解决,在随后推行的人事制度改革和绩效工资改革中,我区将面临近三百人的人员分流矛盾和财政供养的问题。

   (三)目前我区还有一些政府部门所属的集体性质二级单位,如园林、城管、水务、街道等也都承担着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如果这次集体性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解决了编制、身份问题,将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不平衡,引发更多利益群体的攀比等强烈诉求。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我们恳请市人民政府明确只将符合前述四个条件的红钢城街、钢花村街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单位。

  以上妥否,请复示。

 

 

         二OO年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 医药 试点∆ 请示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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