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暂行办法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5-15
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暂行办法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国资产权〔2013〕2号

  各出资企业、各区国资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保障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我委根据《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3]1号)的规定,制定了《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十日

  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保障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3]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示范围

  (一)列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范围的企业经济行为及国有资产评估结果;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公示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结果。

  二、公示对象

  (一)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职工;

  (二)涉及企业改制的公示对象除前款规定外,还包括企业离退休人员;

  (三)其他知情人员。

  三、公示内容

  主要公示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分类汇总表,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

  1、资产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方法;

  2、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

  3、长期投资的具体单位及投资时间,投资所占股权比例、金额等;

  4、土地的位置、性质、面积、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

  5、建筑物(构建物)的地址、建成年月、结构、面积、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

  6、机器设备数量(台套)及其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

  7、在建工程的名称和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以及投入金额等;

  8、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超过万元的具体单位或个人名单、发生时间、原因及金额;

  9、评估机构名称、注册评估师姓名及注册资格证编号;

  10、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出资企业的举报电话;

  1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四、公示程序

  (一)资产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前(核准类资产评估项目及重要备案类资产评估项目要先经过专家审核),资产占有单位应按照公示内容要求,如实填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见附件),报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签章同意后,在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

  (二)公示一般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内的显要位置(如网站、宣传橱窗、公示公告栏等)进行。

  (三)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的工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参与对公示全过程的监督。

  (四)公示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资产评估委托方及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沟通和答疑,并提请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五)公示期满,资产占有单位、产权持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工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作为企业申请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的必备材料。

  五、公示结果处理

  公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如有群众反映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暂停受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分别进行以下处置:

  1、有关问题可以予以及时纠正的,请资产评估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的主管部门督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视纠正情况及结果决定是否启动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程序。

  2、有关问题不能及时予以纠正或涉嫌违法违纪的,停止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程序,并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构介入调查。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2015-05-15 16:32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国资产权〔2013〕2号

  各出资企业、各区国资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保障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我委根据《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3]1号)的规定,制定了《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十日

  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保障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3]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示范围

  (一)列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范围的企业经济行为及国有资产评估结果;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公示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结果。

  二、公示对象

  (一)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职工;

  (二)涉及企业改制的公示对象除前款规定外,还包括企业离退休人员;

  (三)其他知情人员。

  三、公示内容

  主要公示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分类汇总表,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

  1、资产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方法;

  2、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

  3、长期投资的具体单位及投资时间,投资所占股权比例、金额等;

  4、土地的位置、性质、面积、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

  5、建筑物(构建物)的地址、建成年月、结构、面积、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

  6、机器设备数量(台套)及其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

  7、在建工程的名称和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以及投入金额等;

  8、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超过万元的具体单位或个人名单、发生时间、原因及金额;

  9、评估机构名称、注册评估师姓名及注册资格证编号;

  10、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出资企业的举报电话;

  1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四、公示程序

  (一)资产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前(核准类资产评估项目及重要备案类资产评估项目要先经过专家审核),资产占有单位应按照公示内容要求,如实填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见附件),报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签章同意后,在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

  (二)公示一般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内的显要位置(如网站、宣传橱窗、公示公告栏等)进行。

  (三)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的工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参与对公示全过程的监督。

  (四)公示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资产评估委托方及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沟通和答疑,并提请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五)公示期满,资产占有单位、产权持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工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作为企业申请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的必备材料。

  五、公示结果处理

  公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如有群众反映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暂停受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分别进行以下处置:

  1、有关问题可以予以及时纠正的,请资产评估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的主管部门督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视纠正情况及结果决定是否启动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程序。

  2、有关问题不能及时予以纠正或涉嫌违法违纪的,停止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程序,并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构介入调查。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国资产权〔2013〕2号

  各出资企业、各区国资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保障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我委根据《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3]1号)的规定,制定了《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十日

  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保障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3]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示范围

  (一)列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范围的企业经济行为及国有资产评估结果;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公示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结果。

  二、公示对象

  (一)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职工;

  (二)涉及企业改制的公示对象除前款规定外,还包括企业离退休人员;

  (三)其他知情人员。

  三、公示内容

  主要公示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分类汇总表,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

  1、资产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方法;

  2、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

  3、长期投资的具体单位及投资时间,投资所占股权比例、金额等;

  4、土地的位置、性质、面积、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

  5、建筑物(构建物)的地址、建成年月、结构、面积、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

  6、机器设备数量(台套)及其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

  7、在建工程的名称和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以及投入金额等;

  8、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超过万元的具体单位或个人名单、发生时间、原因及金额;

  9、评估机构名称、注册评估师姓名及注册资格证编号;

  10、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出资企业的举报电话;

  1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四、公示程序

  (一)资产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前(核准类资产评估项目及重要备案类资产评估项目要先经过专家审核),资产占有单位应按照公示内容要求,如实填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见附件),报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签章同意后,在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

  (二)公示一般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内的显要位置(如网站、宣传橱窗、公示公告栏等)进行。

  (三)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的工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参与对公示全过程的监督。

  (四)公示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资产评估委托方及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沟通和答疑,并提请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五)公示期满,资产占有单位、产权持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工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作为企业申请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的必备材料。

  五、公示结果处理

  公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如有群众反映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暂停受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分别进行以下处置:

  1、有关问题可以予以及时纠正的,请资产评估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的主管部门督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视纠正情况及结果决定是否启动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程序。

  2、有关问题不能及时予以纠正或涉嫌违法违纪的,停止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程序,并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构介入调查。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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