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5-15
武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和

  《武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国资产权〔2013〕3号

  各出资企业、各区国资办(局):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提高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及备案工作质量,根据《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3]1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武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十日

  武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根据《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武汉市国资委通过政府采购,面向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公开选聘,择优选择20家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承办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二、武汉市国资委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备选库评估机构专业资质及信誉档案制度,备选库一般每二年调整一次。

  三、武汉市国资委将进入备选库的20家评估机构编号备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委托方从备选库中选定承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于核准类评估项目,由出资企业报请武汉市国资委从备选库中摇号确定评估机构(摇号规则另行制定);对于备案类评估项目,由出资企业从备选库中自行选择评估机构。

  四、备选库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摇号: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准则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二)近3年内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含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年检合格,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受到行业组织的处罚,机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健全;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及专业特长;

  (四)与相关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没有承担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财务顾问业务;

  (六)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五、备选库内的资产评估机构须遵守其在“武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时投标标书的各项承诺,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要求认真执业,切实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职责。

  (一)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虚假、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评估报告,严禁利用评估执业便利为评估机构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对所出具评估报告的合法合规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确保评估报告的时效性。及时委派合格的评估人员,保证按时保质出具评估报告,不得延误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经济行为;

  (四)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秘密和相关信息;

  (五)在备选库评估机构服务有效期内,若发现评估机构资质及人员有重大变更或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武汉市国资委有权取消相关的评估机构备选库成员资格;

  (六)备选库内的评估机构承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后,应严格执行投标文件关于收费标准优惠和其他承诺的条款。

  六、对武汉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资产评估项目,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专家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配合专家评审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说明相关情况。

  七、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应配合评估单位或评估委托方的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工作,协助完成资产评估报告公示结果的报送。

  八、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武汉市国资委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九、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应接受并配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备选库评估机构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被即时剔除出备选库,同时取消下一次备选库的投标资格。武汉市国资委将其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报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武汉市国资委。

  
2015-05-15 16:31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和

  《武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国资产权〔2013〕3号

  各出资企业、各区国资办(局):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提高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及备案工作质量,根据《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3]1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武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十日

  武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根据《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武汉市国资委通过政府采购,面向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公开选聘,择优选择20家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承办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二、武汉市国资委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备选库评估机构专业资质及信誉档案制度,备选库一般每二年调整一次。

  三、武汉市国资委将进入备选库的20家评估机构编号备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委托方从备选库中选定承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于核准类评估项目,由出资企业报请武汉市国资委从备选库中摇号确定评估机构(摇号规则另行制定);对于备案类评估项目,由出资企业从备选库中自行选择评估机构。

  四、备选库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摇号: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准则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二)近3年内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含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年检合格,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受到行业组织的处罚,机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健全;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及专业特长;

  (四)与相关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没有承担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财务顾问业务;

  (六)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五、备选库内的资产评估机构须遵守其在“武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时投标标书的各项承诺,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要求认真执业,切实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职责。

  (一)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虚假、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评估报告,严禁利用评估执业便利为评估机构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对所出具评估报告的合法合规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确保评估报告的时效性。及时委派合格的评估人员,保证按时保质出具评估报告,不得延误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经济行为;

  (四)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秘密和相关信息;

  (五)在备选库评估机构服务有效期内,若发现评估机构资质及人员有重大变更或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武汉市国资委有权取消相关的评估机构备选库成员资格;

  (六)备选库内的评估机构承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后,应严格执行投标文件关于收费标准优惠和其他承诺的条款。

  六、对武汉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资产评估项目,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专家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配合专家评审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说明相关情况。

  七、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应配合评估单位或评估委托方的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工作,协助完成资产评估报告公示结果的报送。

  八、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武汉市国资委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九、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应接受并配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备选库评估机构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被即时剔除出备选库,同时取消下一次备选库的投标资格。武汉市国资委将其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报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武汉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和

  《武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国资产权〔2013〕3号

  各出资企业、各区国资办(局):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提高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及备案工作质量,根据《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3]1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武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十日

  武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根据《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武汉市国资委通过政府采购,面向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公开选聘,择优选择20家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承办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二、武汉市国资委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备选库评估机构专业资质及信誉档案制度,备选库一般每二年调整一次。

  三、武汉市国资委将进入备选库的20家评估机构编号备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委托方从备选库中选定承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于核准类评估项目,由出资企业报请武汉市国资委从备选库中摇号确定评估机构(摇号规则另行制定);对于备案类评估项目,由出资企业从备选库中自行选择评估机构。

  四、备选库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摇号: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准则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二)近3年内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含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年检合格,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受到行业组织的处罚,机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健全;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及专业特长;

  (四)与相关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没有承担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财务顾问业务;

  (六)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五、备选库内的资产评估机构须遵守其在“武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时投标标书的各项承诺,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要求认真执业,切实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职责。

  (一)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虚假、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评估报告,严禁利用评估执业便利为评估机构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对所出具评估报告的合法合规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确保评估报告的时效性。及时委派合格的评估人员,保证按时保质出具评估报告,不得延误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经济行为;

  (四)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秘密和相关信息;

  (五)在备选库评估机构服务有效期内,若发现评估机构资质及人员有重大变更或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武汉市国资委有权取消相关的评估机构备选库成员资格;

  (六)备选库内的评估机构承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后,应严格执行投标文件关于收费标准优惠和其他承诺的条款。

  六、对武汉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资产评估项目,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专家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配合专家评审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说明相关情况。

  七、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应配合评估单位或评估委托方的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工作,协助完成资产评估报告公示结果的报送。

  八、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武汉市国资委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九、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应接受并配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备选库评估机构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被即时剔除出备选库,同时取消下一次备选库的投标资格。武汉市国资委将其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报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武汉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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