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11-30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洪山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0日

洪山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制措施》(武政规〔2016〕16号)相关要求,切实改善全区空气质量,按照“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削减排量、综合治理”的思路,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空气质量目标:全面完成2016年改善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全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89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57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57%,并力争空气质量改善幅度高于上年。

(二)工作重点:以煤炭利用、各类扬尘、机动车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源治理为重点领域,推进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

二、强化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治理各类燃煤锅炉

1.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将洪山辖区全部区域纳入禁燃区。结合禁燃区建设,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整治,2017年6月底之前,对全区20蒸吨/小时以下的各类燃煤锅炉全面淘汰或者改造。(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街乡;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之前。)

2.全面清理整顿违规建设燃煤锅炉。全面清查全区各类燃煤锅炉,对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仍然存在的燃煤锅炉,组织立即拆除;对无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的燃煤锅炉依法进行查处;对2014年2月10日《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武政〔2014〕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出台后违规建设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组织立即拆除。(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完成时限:2016年11月底之前。)

3.严格落实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对在用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专项清查和执法整治,建立档案台账,全区范围内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200、200毫克/立方米),对超标排放或者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街乡;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4.加快工业园区集中热源建设。2017年12月31日前,原则上青菱都市工业园基本建成集中供热中心,鼓励并积极推进区级工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改造。(责任单位:区科技和经信局、各街乡;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

(二)严格生物质燃料锅炉准入和监管,开展生物质燃料锅炉专项执法

1.严格生物质锅炉准入,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套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并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在禁燃区范围内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高污染燃料锅炉原则上不得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现有燃气锅炉不得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工商和质监局、各街乡;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2.组织对全区生物质燃料锅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建立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台账,对使用非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用高污染燃料、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或者超标排放的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街乡;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之前。)

(三)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规定,取缔禁燃区煤炭加工销售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规定,在辖区范围内禁止散煤加工和销售。(责任单位:区工商和质监局、各街乡;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四)建立工地、道路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推进扬尘污染防治科学化、精细化

完成辖区重点工地、重点道路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实时监控颗粒物排放浓度,查看辖区工地和道路扬尘在线监控设施运行和颗粒物浓度变化情况。对颗粒物浓度按照辖区街乡、工地和道路进行排位,对监测的颗粒物浓度较高的及时开展核查,督促各街乡和区城建、城管部门以及工地施工企业、道路清扫单位严格工地管理和道路保洁标准,提升工地扬尘管控和道路清扫保洁水平。(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委、区园林局;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五)加强城乡结合部以及三环线周边工地、道路扬尘管控

1.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以及三环线周边工地整治和管理。上述工地全面达到“四全、三提高”标准,即“施工区域主要道路全硬化、非作业区域裸土全覆盖、拆除作业全洒水、渣土运输车辆全冲洗,提高临时道路承载力标准、提高工地围挡围墙美化标准、提高工地周边清扫保洁标准”。区有关部门组织对整治、管理情况开展定期抽查和达标验收。(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各街乡;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2.2017年3月31日前,对城乡结合部以及三环线周边破损道路进行全面整修,对裸露区域全面实行铺装或者绿化覆盖。(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城管委、区园林局、各街乡;完成时限:2017年3月31日之前。)

(六)强化渣土、砂石运输车管理,巩固“双车”整治成果

1.持续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从严查处渣土、砂石运输车不使用智能控制系统、不密闭行驶、车身不洁等突出问题。对非法从事渣土、砂石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区城管委、洪山公安分局,各街乡;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2.制定渣土和砂石运输企业、驾驶员信用和信誉管理办法,利用智能监控平台对运输企业、驾驶员遵守管理规定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每周对问题突出的运输企业、驾驶员进行公开曝光。对经处罚、曝光后仍不整改、问题突出的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对驾驶员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营运。(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各街乡;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七)全面落实物料堆场覆盖和物料传输密闭化措施,严格控制物料扬尘

1.组织排查全区工矿企业物料堆场和物料传送设施,建立台账,梳理问题清单,明确整治工作对象。(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街乡;完成时限:2016年11月30日前。)

2.对工矿企业物料堆场环保手续不全的,一律纳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范围并限期完成整改;对物料堆场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的,限期完成整改,落实全覆盖措施。超大型物料堆场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建立防尘网、喷淋设施或者密闭物料仓等,防止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街乡;完成时限:2016年11月30日前。)

3.组织对工矿企业煤炭、矿砂、粉末性物料等传送设施粉尘污染问题进行整治,实施物料全密闭传送,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工整改。(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街乡;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之前。)

(八)严格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收严环保检测标准

1.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严格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执行严格的武汉市机动车环保检测限值标准,推进超标机动车整改达标。(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2.利用遥感监测技术设备,设置机动车尾气固定和流动监测站,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尾气进行检测。对超过排放标准的督促其限期整改达标,对逾期未整改及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区环保局、洪山公安分局交通大队;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九)扩大限行车辆范围,加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

1.扩大限行车辆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起,国一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禁止在武汉市三环线(含)内区域通行。(责任单位:洪山公安分局交通大队、区环保局;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2.进一步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在2016年 11月30日前淘汰黄标车1680台。自2017年起,每年淘汰一批老旧车辆。(责任单位:洪山公安分局交通大队、区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按照淘汰补贴政策落实财政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完成时限:按要求。)

3.自2017年1月1日起,对黄标车上路行驶的依法予以扣留,并依法依规实施强制淘汰。(责任单位:洪山公安分局交通大队;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对淘汰的黄标车,一律按规定送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处置。 (责任单位:洪山公安分局交通大队、区商务和旅游局)

(十)加强燃油施工机械管理,杜绝使用劣质油品

1.禁止向施工机械单位和个人销售渣油和重油。对销售不符合标准施工机械用燃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责任单位:区工商和质监局、各街乡;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2.将施工机械使用燃油质量情况纳入工地管理和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各街乡;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3.对施工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相应罚款;对施工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依据《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8条和第37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相应罚款。(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街乡;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十一)提升油品质量,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1.2017年1月1日前,按照《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责任单位:区商务和旅游局;完成时限:2017年1月1日前。)

2.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每月进行抽查,其中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每月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油品质量未达到汽柴油质量标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区工商和质监局;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3.持续加强对汽柴油销售油品质量的监管,每月进行抽查,其中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每月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供应油品不符合我市汽柴油质量标准的 加油站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区工商和质监局;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十二)推进汽车制造、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2017年底之前,完成汽修制造底漆、中涂、色漆环节全面推行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罩光漆环节实施有机废气深度治理;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行业全面推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水性漆。(责任单位:区科技和经信局、各街乡;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2.在全区16家内出版物印刷企业、5家包装装潢印刷企业、41家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开展绿色印刷认证宣传引导,积极做好印刷企业绿色认证工作。政府釆购印刷服务招标时,必须把绿色印刷认证的企业作为投标人必备条件。(责任单位:区文体局、区财政局、各街乡;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十三)全面整治汽车维修企业(店),严厉打击汽车维修违规喷涂作业

组织对汽车维修企业(店)进行清查,建立台账清单。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汽车喷涂作业的、对占道从事汽车喷涂作业的,由城管部门予以取缔;对有经营许可,在室内从事汽车喷涂但未安装净化设施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区环保局、各街乡;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十四)开展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堵塞油气污染漏洞

组织对全区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以及其他有机溶剂储存装置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未按要求实施油气回收改造、实施改造后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街乡;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前。)

(十五)加强电子制造、生物医药行业有机溶剂使用监管

1.开展电子制造和生物医药行业有机溶剂使用情况排查,确定电子制造和生物医药行业VOCs污染治理对象。(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各街乡;完成时限:2016年11月底之前。)

2.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有机溶剂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强化有机溶剂使用过程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各街乡; 完成时限:2017年5月底之前。)

(十六)开展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1. 制订并报请区政府出台《洪山区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商务与旅游局、区工商与质监局、各街乡;完成时限:2016年12月10日之前。)

2. 组织对全区干洗经营单位进行清查,环保、商务、工商部门要做好对接,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台账,确定纳入整治范围的干洗经营单位。联合洗染业协会,对干洗经营单位宣传到户,督促主动淘汰开启式干洗机,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商务与旅游局、区工商与质监局、各街乡;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之前。)

3. 开展干洗经营单位集中执法,全面淘汰现有开启式干洗机。(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商务与旅游局、各街乡;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之前。)

(十七)积极应对空气质量变化,实时实施临时管控措施

加强对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的监控和分析,当辖区空气质量监测站点PM10日平均浓度超过150微克/立方米,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维持较高水平时,辖区重点区域暂停房屋拆除施工和工地渣土运输作业,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次数增加50% ;空气质量监测站点PMl0日平均浓度值超过200微克/立方米,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维持较高水平时,辖区重点区域暂停工地土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暂停工地渣土运输作业,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頻次增加1倍。(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各街乡;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三、相关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责任单位结合《实施方案》的具体分工,制订细化相关措施,并明确具体的责任人,严格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督查督办。区环委会将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落实情况督导组,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督查,对工作进度缓慢的采取预警、督办等方式,加大工作力度。

(三)强化追责问责。区环委会定期组织对各责任单位的落实情况进分析评估,对贯彻落实不力的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环境问题突出的单位,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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