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年)》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9-28
《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年)》解读
关联政策: 武环规〔2022〕3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包容审慎执法制度,营造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按照市司法局统一部署,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年)》(以下简称《清单》)。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助力高质量发展。郭元强书记在中国共产党武汉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指出,今后五年中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事联办、全市通办’。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从国家、省、市各级工作部署来看,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是落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制定《清单》具有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武汉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武营商办[2022]1号)及《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武环办[2022]21号)等文件中,均将“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列入“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因此,制定《清单》具有合法性。

二、主要内容

《清单》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为“通知”和“清单”。

(一)通知部分。本部分明确了《清单》制定的基本原则、适用情形和工作要求。

1.《清单》制定遵循合法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包容审慎原则及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重点强调“非强制性手段”的教育目的,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通过提出整改要求、约谈负责人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2.《清单》适用应遵循判定条件和标准。重点强调判定违法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应根据不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特点,结合当事人是否初次违法、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仍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放任环境危害后果扩大的、当事人暴力抗法以及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反复发生同一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特殊情形不适用《清单》。

3.《清单》应坚持依法实施。本《清单》只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各部门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对依法应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及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避免“应实施不实施”的情形。

(二)清单部分。明确了4种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

1.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查封、扣押。将本事项列入,主要考虑到市政基础设施、保民生保供应重要供应链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同时结合安全生产、价值层级、环境危害后果等考量因素,制定了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另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原环保部令第29号)也对上述行为不予实施查封、扣押做出了明确规定。

2.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主要考虑到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过程中,涉疫垃圾处理具有“物传人”风险,且面临“日产日清”的较高要求。故而对“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立即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情形可以采取非强制性手段予以依法管理。

3.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进行查封、扣押。针对目前关注度较高的臭氧问题,主要考虑对于未造成危害后果,立即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且所涉物质非法定禁止生产或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情况下,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查封、扣押。本条款的使用限定在已停产、停业无污染物排放且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已连接市政管网,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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