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局对市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90543号建议的答复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1
市城建局对市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90543号建议的答复

    荣毅等31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地铁保护区安全管理有关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你们对地铁保护区安全管理的关心与建议,你们在建议中对地铁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剖析非常准确,目前保护区内施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巡查执法存在困难,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导致保护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市民乘客人身安全。

    下面主要从三个方面向你们汇报市城建局开展的工作:

    一、全市轨道交通总体情况

    一是关于轨道交通运营及建设情况。目前我市开通轨道交通线路共12条,运营里程318公里,通车里程全国排名第五,运营站点216座。共有12条线路共计253公里在建,在建车站84座。根据市政府要求,今年2月份开通了2号线南延线,计划今年军运会前开通8号线三期和蔡甸线,计划2020年通车里程达到400公里。

    二是关于安全保护区及在保护区内施工情况。已经开通运营的318公里地铁线路的安全保护区面积共计45平方公里,目前在保护区内施工项目共计580个,其中在保护区内开展桩基、深基坑、强降水等施工的重点影响项目138个。

    三是关于目前安全保护区管理机制。地铁运营公司组建了约150人巡查队伍,负责定期对保护区进行巡查,对于一般项目,每周一三五对全线进行徒步检查,每半月采用无人机航拍进行检查一次,对于重点影响项目,周一到周五每天检查一次,对于地质勘查类项目,每个工作日上下午各检查一次。对于巡查发现的问题,由运营公司要求相关单位改正,对于未按要求改正的,由运营公司给建设或施工单位去函,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对于仍未改正的,由接到报告的部门依法处理。

    二、地铁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巡查执法存在困难。现行的《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未明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统筹管理部门,当出现作业单位未按照运营单位要求改正巡查发现的问题时,因统筹管理主体未明确导致执法困难。

    二是协审机制不够完善。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些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作业方案、安全防护方案未书面征求运营单位意见,另外现行的《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未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需书面征求运营单位意见。

    三是作业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目前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并与地铁运营公司签订安全协议的,许多是由地铁运营公司巡查发现后被动与运营公司签订安全协议,并非作业单位提前主动与运营公司对接并签订安全协议,实际巡查发现时已经开始施工。

    四是部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安全保护意识不够高。运营公司在巡查保护区发现未经许可施工时,往往出现相关单位不知道有地铁安全保护区,还有的单位不清楚要提前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三、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会同市司法局和武汉地铁集团成立工作专班,对现行《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对在全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管理的执法主体、管理机制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明确统筹主体。新修订的《条例》第五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市交通运输部门应统筹全市已运营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应负责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日常监管工作。”该条款明确了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统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日常监管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是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新修订的《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有关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就申请人的规划(设计)方案、作业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作业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对技术复杂的或者对轨道交通安全有影响的作业,作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钻孔、爆破、桩基施工、地基加固;

    (三)打井、挖沙、采石、取土、堆土、疏浚河道;

    (四)在轨道交通水底隧道安全保护区内的水域抛锚、拖锚;

    (五)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上述规划(设计)方案、作业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技术审查意见并予以回复。申请人应当在施工前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未签订安全协议的,不得开工作业。”

    该条款对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将保护区技术审查作为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审批机制,并增加了“申请人应当在施工前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未签订安全协议的,不得开工作业”这一内容,对作业单位履行保护区施工的书面告知、技术审查和安全防护的义务进行了约束。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第五章第五十四条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进入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该条款许可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进入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查看,以保障巡查的有效性、及时性。

    以上是新修订的《条例》关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修改的主要内容,我局于5月16日将《条例》修订草案呈报市人民政府,目前市政府已将《条例》修订草案转市司法局于6月26日开始征求公众意见,预计7月26日完成征求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完善后8月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9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年内完成该项工作。下一步,我局一是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后续立法审核等工作;二是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相关单位和市民在全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安全意识,我局将待新修订的《条例》正式施行后,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如在运营线路部分车厢内张贴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管理相关条款,还可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宣传新修订的《条例》中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相关内容,开创保护区安全管理共知共晓、共治共管的良好局面。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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