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扶持奶业恢复生产的通知武政办〔2008〕195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09-01-04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扶持奶业恢复生产的通知武政办〔2008〕1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奶业恢复生产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71号)精神,促进全市奶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扶持我市奶业恢复生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奶站监管,确保生鲜乳质量。各区人民政府要向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奶站(罐点)、规模养殖场派驻1名质量技术监督员,对奶站(罐点)和养殖场的饲养、挤奶、收购、贮存的全过程实行“一对一”的监督指导。驻站监督员从市、区以钱养事经费中解决。各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奶站逐一清理整顿,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奶站,各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不得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限期予以关停。各区人民政府要支持乳制品生产企业自建和收购奶站,支持乳制品生产企业向定点奶站派驻质监员,指导奶站(罐点)建立质量安全监督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二、尽快恢复乳品生产,促进生鲜乳收购。各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协调解决乳制品生产企业存在的实际困难,研究制定扶持企业增加生鲜乳收购数量的短期补贴政策,使其尽快恢复、扩大生产能力。乳制品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与奶农签订的合同和订单,保障奶农的利益。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兑现合同、订单情况的监督,维护生鲜乳收购秩序。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价格的监管,与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协调,及时调整生鲜乳的收购指导价。


  三、切实落实扶持政策,帮助奶农渡过难关。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按每头奶牛200元标准对奶农给予一次性饲养补贴的政策,省、市财政各负担50%。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畜牧兽医部门据实对奶牛登记造册,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以“一折通”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奶农。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尽快将这一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为帮助奶牛养殖户渡过难关,对2008年9—11月奶业危机期间,全市因故已倒掉部分生鲜奶的奶农,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酌情给予补贴。鼓励奶站加快设备更新改造,对奶站设备比照农机的有关政策给予补贴。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启动奶牛配套青饲料种植补贴。


  四、加强检查监督,确保乳制品质量。生产企业、奶站对奶农销售的生鲜乳进行检测,不得收费。为降低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站的检测成本,2008年9—12月期间全市的“三聚氰胺”检测费用,由市财政部门联合市农业局、市质监局核实,据实拨付;从2009年起,“三聚氰胺”等专项检测费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市、区财政预算。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奶业生产及加工环节掺杂使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开通热线电话接受监督举报,举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促进乳制品消费。为尽快恢复消费者信心,市、区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组织相关乳制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车载广告等多种途径,加强对乳制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宣传,引导市民合理消费,重塑消费者信心。市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对奶农、奶站业主的培训力度,重点在食品安全、养殖技术、公共道德等方面加强培训、指导;市财政要安排专项宣传、培训经费予以补贴。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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