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2-09-27
关于开展2012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切实履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职能,做好全区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校验范围

在我局登记注册的综合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室、厂企、个体及相关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校验时间

(一)民营医院:  201241日——2012430

(二)民营门诊部:201255——2012530

(三)个体诊所:上片201261——2012630

                中片201271 日——2012730

                   下片201281——2012830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1291——2012930

三、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自行在武汉市卫生局公众信息网站下载、复印);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副本复印件;20078月起第一次校验需交正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卫生技术人员信息一览表(法人或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执业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区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及租约(审原件,留复印件);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

7、提交自查报告,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检查结果的整改情况、执业人员聘用、医疗广告发布、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

8、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9、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纠纷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10、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四、校验内容

1、检查核实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执行情况;

2、检查核实执业登记项目、执业人员聘用情况,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严禁无执业资格人员上岗,外聘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办理变更注册后方可上岗;

3、医疗机构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配备最新各专业医疗技术规范,并不断充实和完善;

4、检查核实依法执业情况,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录进行核实、汇总、分析和处理;

5、对医疗机构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或整改情况进行考核;

6、内部设施配备。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配置标准》配置内部设施设备;

五、具体要求

1、民营医疗机构协会个体诊所分会负责辖区内个体诊所校验材料的收集并组织实施校验,填写医疗机构校验审查表;卫生局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其校验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行抽验;

2、其它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局负责校验;

3、各医疗机构应在规定的校验时间前将校验所需材料提交到硚口区政务中心窗口;区卫生局将在规定的校验期内开展现场审查;

4、对医疗机构校验后,做出“校验合格”、“暂缓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校验结果,同时对“暂缓校验”的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校验不合格”的区卫生局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按期校验仍在执业者,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各医疗机构在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时,除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填写部份,其他均须逐项填写,本单位无此项目或未开展,请填写“无”;

6、医疗机构凡需要变更执业项目、停止执业等情况,按相关程序办理;严肃查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增加执业地点的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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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切实履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职能,做好全区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校验范围

在我局登记注册的综合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室、厂企、个体及相关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校验时间

(一)民营医院:  201241日——2012430

(二)民营门诊部:201255——2012530

(三)个体诊所:上片201261——2012630

                中片201271 日——2012730

                   下片201281——2012830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1291——2012930

三、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自行在武汉市卫生局公众信息网站下载、复印);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副本复印件;20078月起第一次校验需交正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卫生技术人员信息一览表(法人或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执业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区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及租约(审原件,留复印件);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

7、提交自查报告,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检查结果的整改情况、执业人员聘用、医疗广告发布、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

8、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9、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纠纷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10、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四、校验内容

1、检查核实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执行情况;

2、检查核实执业登记项目、执业人员聘用情况,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严禁无执业资格人员上岗,外聘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办理变更注册后方可上岗;

3、医疗机构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配备最新各专业医疗技术规范,并不断充实和完善;

4、检查核实依法执业情况,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录进行核实、汇总、分析和处理;

5、对医疗机构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或整改情况进行考核;

6、内部设施配备。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配置标准》配置内部设施设备;

五、具体要求

1、民营医疗机构协会个体诊所分会负责辖区内个体诊所校验材料的收集并组织实施校验,填写医疗机构校验审查表;卫生局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其校验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行抽验;

2、其它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局负责校验;

3、各医疗机构应在规定的校验时间前将校验所需材料提交到硚口区政务中心窗口;区卫生局将在规定的校验期内开展现场审查;

4、对医疗机构校验后,做出“校验合格”、“暂缓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校验结果,同时对“暂缓校验”的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校验不合格”的区卫生局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按期校验仍在执业者,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各医疗机构在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时,除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填写部份,其他均须逐项填写,本单位无此项目或未开展,请填写“无”;

6、医疗机构凡需要变更执业项目、停止执业等情况,按相关程序办理;严肃查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增加执业地点的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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